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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府办发[201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政策在我市落地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改革试点目标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保障水资源税安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战略需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更好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推动形成绿色的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全力推进建设幸福美丽内江提供有力支撑。
二、落实改革试点任务
(一)建立征管协作机制。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别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征管协作机制,财政、地税、水务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履行水资源税管理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加强水资源税征管,切实贯彻落实好试点政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水务局)
(二)加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核定及计量设施管理。
加强纳税人的取水许可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核发取水许可证,杜绝无证取水、超期限延续取水、取水计划下达量超过取水许可量和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等违规行为;强化计量设施安装及管理,督促纳税人正确使用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维护,每年1月31日前由县级水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申报年度取用水计划下达当年取用水计划,每季度末次月10日内完成纳税人实际取用水量核定,并向纳税人核发《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际取用水量的核查工作。(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三)做好涉税信息共享与比对。
各县(市、区)水务部门于每年2月10日前将纳税人当年取用水计划量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每季度末次月20日内将本季度取水许可核发、到期续办、到期停止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实际取用水量核定、超计划(定额)取用水、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税管理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各级地税部门每季度末次月20日内将本季度水资源税申报纳税、税源信息新增变更和注销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水务部门。地税部门于每季度末次月25日内,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务部门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应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地税部门与水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责任部门:市水务局、市地税局)
(四)强化改革试点政策培训及宣传辅导。
各责任部门应借助《内江日报》、内江广播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报道,利用网站、办税大厅LED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纸质宣传资料等渠道,广泛宣传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实施目标和主要内容,同时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各级地税部门要组织基层税务人员集中培训,鼓励税务干部自学,通过纳税人学堂开展纳税人培训,以上门服务方式对纳税人进行“一对一”的纳税辅导,在办税大厅设置水资源税纳税辅导岗和专门申报窗口,做好申报引导、申报表单填写辅导等纳税服务,及时解答涉税问题,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政策知晓度。(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五)抓好城镇公共用水企业相关问题处理。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应及时调整因改革试点引起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构,不得因改革试点提高城镇公共供水价格,不得增加居民生活用水负担。(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7号公告规定,及时调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指导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按“不征税自来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六)明确纳税地点。
纳税人市内跨县(市、区)有多个取水口的,统一由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资源税,主管地税部门对纳税地点有争议的,由上级地税部门决定。(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七)关于遗留问题处理。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后,预缴的水资源费由原收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退还,缴费人欠缴、缓缴或延期缴纳的水资源费由水务部门于2018年3月1日前足额征缴,不得以企业欠缴水资源费为由,不向纳税人核发《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根据水务部门工作实际,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好水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保障水务部门正常运行以及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支出,同时,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做好统筹安排。(责任部门: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三、抓好改革试点组织实施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加强改革试点事项的督促落实,及时跟踪问效,确保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市财政局要切实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牵头工作,尽快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地税、水务等部门水资源税征管协作机制,畅通同级财政、地税、水务等部门及上下级部门之间沟通和信息通报渠道,为水资源税的征管提供机制保障。市地税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履行征管主体责任。市水务局要切实履行取水许可管理和纳税人取用水量核量等工作责任,市、县(市、区)两级地税、水务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联合进行核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支持措施,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我市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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