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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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内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政策时限:自2008年起执行
申报程序: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操作指南
办理权限: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项目(以下简称省权限内项目)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由海关直接办理。
办理程序:1、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管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2、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免税确认书或完成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操作指南
办理权限:按照国家现行规定,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的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省权限内项目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办理免税确认书。上报国家的重大项目确需分批办理的,1年内不得超过2次。
办理程序:1、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管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2、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免税确认书或完成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诸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社会科
联系方式:611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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