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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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名称 | 支持三农和扶贫-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
| 核心内容 |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自2001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30号) 三、自2001年8月1日起,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等各种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 四、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财税〔2004〕197号) 五、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六、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 七、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八、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 九、“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7〕19号) 十、自2017年12月20日起,对干玉米酒糟(ex2303300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7﹞32号) |
| 政策文件 | 支持三农和扶贫-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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