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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问题解答之九:为什么实施条例没有对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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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 金融审计 建材,家具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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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这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而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比较妥当,因此实施条例没有对此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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