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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公安局 关于魏某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例
| 索引号 | 016030132-2022-000033 | 发布日期 | 2022-04-26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内容概述 |
时间:2022年4月5日
违法人员:魏某
驾驶车辆:陕AD3***8
车 型:轻型厢式货车
地点:金十路由北向南至金十路日光村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04月05日21时30分许,魏某驾驶陕AD3***8轻型厢式货车沿金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十路日光村段时,因观察不周,撞到限高杆上,造成车辆及限高杆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魏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安全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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