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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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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 发改规划 建材,家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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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12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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