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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6030132-2022-000034 | 发布日期 | 2022-04-26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内容概述 |
时间:2021年3月6日
违法人员:王某某、潘某某
驾驶车辆:陕J3***3、
车 型:小型轿车、电动二轮车
地点:313省道由东向西至许家庄路口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03月06日16时许, 王某某驾驶陕J3***3小型轿车沿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许家庄路口时,因观察不周,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潘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1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潘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安全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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