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 征地农转城人员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全区征地农转城人员的住房安置步伐,切实解决农转城人员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征地实施单位在实施土地征用时,要根据农转城人员的数量、住房安置面积和公建配套设施面积,合理确定农转城人员统建优惠安置房用地面积。 第二条 土地征用后,要及时确定统建优惠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并根据控规要求及时完善立项、选址和用地手续,迅速进行规划设计。 第三条 征地实施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采取有力措施,加速推进统建优惠安置房的建设进度,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时限内建成统建优惠安置房。 第四条 征地实施单位在对农转城人员实施安置补偿和旧房拆迁时,必须与农转城人员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旧房拆除时限和统建优惠安置房分配时间。 农转城人员的过渡期限从协议签订后旧房拆除时起算,至征地实施单位分配统建优惠安置房之日止,不得超过二年半。 第五条 由于征地实施单位的原因,致使农转城人员统建优惠安置房在规定的过渡期二年半内未建好,从过渡期满二年半起算,超期在两年半以内(含两年半)的,过渡费在当时执行标准基础上增发50%;超期在二年半以上的,过渡费在当时执行标准基础上增发100%。 第六条 当时执行标准是指征地时签订住房安置协议时的价格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在二○○六年七月一日仍没有安置统建优惠住房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凡在二○○六年七月一日以前已经施行统建房安置和超出政策规定不接受统建优惠安置房的,不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渝北区范围内的征地农转城人员统建优惠购房安置。 第十条 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