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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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4〕11号 2004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我们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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