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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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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 金融审计 建材,家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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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4〕11号 2004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我们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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