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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有关免退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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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 金融审计 建材,家具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0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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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只有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及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8号、财税[2007]35号、财税[2007]140号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7年43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利用国债资金购置的1771辆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7年145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上述文件有规定))。除上述规定免税外,其余车辆购置时照章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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