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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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3年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将于
一、自2004 年1月1 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二、自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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