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QDR-2022-0010001
临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临政通字〔2022〕2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优化能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1〕104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聊政通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对全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Ⅱ类(较严)进行管控,结合我市实际,调整禁燃区燃料组合类别为两类:
(一)Ⅱ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应淘汰的其他高污染燃料设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调整后禁燃区范围
(一)Ⅲ类燃料禁燃区
临清市城区:东二环路以西、漳卫运河大堤以东、红旗渠以南、华美路以北的区域,面积约34平方公里。该范围内未实现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暂不纳入禁燃区;区域内现有火电企业、热电企业除外。
(二)Ⅱ类燃料禁燃区
临清市经济开发区建成区除Ⅲ类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区域。
三、监督管理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临清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的责任主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投资促进、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原则上清洁取暖稳定运行三年以上的地区全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需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使用专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高效的除尘设备,并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确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山东省地方标准有更严格规定的,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本通告自2022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8日。
特此公告。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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