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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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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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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府办发〔2015〕136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活跃我县房地产市场,引导居民消费,增强房地产企业与广大消费者信心,根据《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57号)精神和有关房地产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应市场需求,调整供应结构

(一)合理调控土地供应

根据市场需求,统筹平衡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区域和时序,以出让成熟地块为主,避免组团式集中供应。加强已供住房用地监管工作,严格督促房地产企业按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建设,及时发现并处置闲置土地,打击违法转让土地行为。对非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二)合理调整规划控制

1.在不突破控规要求的前提下,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按宗地平衡出让地块性质和指标。

2.对控规中未明确地块商住比例的住商混合用地,建设单位可向规划部门申请降低商业商务比例,其商业商务比例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且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对控规已明确商住比例的住商混合用地,如需突破,应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执行。

3.对控规中未明确地块商住比例的住商混合用地,其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且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对控规已明确商住比例的住商混合用地,如需突破,因涉及用地性质改变,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执行。

4.对于纯居住用地,在满足居住项目基本配套设施条件的基础上,其商业、商务等配套面积必须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如需突破,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执行。

5.对于多地块项目,在核算项目整体商住比例时,其项目宗地内各地块商住规模的计算方式按上述原则执行;在许可时可按宗地整体商住比例平衡进行控制。

6.对集中的商业商务中心用地,按规划指标进行控制,不得随意修改商业建筑规模。

二、支持合理购房需求,引导需求释放

(一)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住房贷款需求

各商业银行要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支持居民家庭购买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均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可根据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具体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原规定执行。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力度

1.调整贷款基本条件。职工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现行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含)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在个人最高贷款限额40万元内(夫妻参贷后不超过60万元),职工购房不受房屋面积限制,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20%。

3.做好异地贷款工作。在异地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我市户籍职工,在我县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向职工个人收取的保险、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同时暂停收取房地产企业保证金,切实减轻贷款职工和房地产企业负担。

(三)盘活二手房交易市场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6元/平方米降为4元/平方米。非住宅转让手续费由成交价的1%调整为0.5%,其中小微企业权属转移登记涉及的转让手续费由成交价的1%调整为0.25%。

三、加大税费支持力度,缓解市场压力

(一)实行土地费用支持政策

1.对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和无法利用的结构转换层及架空层,层高不超过2.2米的,在竣工规划核实验收时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征土地价款。

2.房地产项目中的不计容车库,以县城乡建委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面积为准,按以下原则处理: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75%(含75%)以上的,不计征土地价款;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75%以下的,按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实际比例不计征土地价款。

(二)实行规费支持政策

1.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确因资金周转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经县政府同意后,可按办理规划许可规模进行分期缴纳配套费(申请分期缴纳起点为300万元)。在办理规划许可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应缴金额的50%;剩余部分在预售资金使用前,分两次各按剩余部分的50%缴清。房地产项目的地下车库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2.人防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按办理施工许可规模实行分类缓交政策。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首次缴纳应缴金额的50%;剩余部分在竣工验收前,分两次各按剩余部分的50%缴清。

(三)实行税收支持政策

1.个人购买住房(别墅除外,下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5%征收。对个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征收。

2.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对属于房地产企业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四、放宽政策条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幢为单位九层以上,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拟建房屋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经抵押权人同意,土地抵押项目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再需先行解除土地抵押。对外销售时按现行在建工程抵押项目销售管理规定,将土地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

(三)降低企业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1.项目资本金。对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按初设批复投资2%的额度进行监管。

2.预售资金。对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按预售资金首付款降低80%的监管比例执行。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后可解除70%动态监管资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可解除剩余30%动态监管资金。

3.若企业出现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享受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优惠政策,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的土地,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以支持企业融资。项目未预售前,房地产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经批准适当调减商业规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并符合安全的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户型结构。

五、发挥户籍、教育政策引导作用,鼓励购买商品房

(一)县内外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凭房地产权证或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户籍政策相关规定,本人及其父母、未婚子女户籍可在购买房屋所在地落户。

(二)县内外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凭房地产权证或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按照教育部门就近划片入学要求,办理本人子女入学手续。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违法建筑,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秩序。

(二)严禁各机关事业单位和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自主或委托定向建设商品房。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合同、价格欺诈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房地产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企业合理定价,遏制价格恶性竞争。

(三)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单元销售商品房,不得擅自分零进行销售,不得违规采取售后返租或变相售后返租等方式进行销售。县信访、公安、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及时预防和打击以房地产销售名义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妥善处置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银监办负责解释。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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