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慈溪-布拖东西部协作社会帮扶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浙川东西部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川乡振发〔2021〕4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帮扶资金是指按照中央以及浙川两省、甬凉两地东西部协作要求,由宁波市慈溪市发动捐助的各类社会帮扶资金(慈溪市-布拖县相关部门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定向帮扶资金除外)。
第三条 社会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侧重于民生改善,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社会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补助费等。
(三)弥补企事业亏损。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平衡预算等。
第五条 宁波市慈溪市驻布拖县工作队(以下简称驻县工作队)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后方要求结合布拖县实际制定年度社会帮扶资金使用计划,报东西部协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送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具体实施项目由驻县工作队负责统筹管理、使用分配、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社会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工作。社会帮扶资金转入布拖县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纳入国库集中管理。
第七条 社会帮扶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化形式使用。由申请单位(业主单位)向驻县工作队提出经费使用申请,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经驻县工作队审批后,按照财政拨款程序拨付。
第八条 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社会帮扶资金项目进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和侵占。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驻县工作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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