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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拖县东西部协作资金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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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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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拖县东西部协作资金项目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10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的通知》(中农组发〔2021〕10号)、《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川乡振发〔2021〕41号)、《凉山州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资金项目管理细则》(凉协作支援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切实加强新一轮东西部协作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川两省、甬凉两地有关协作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浙川东西部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东西部协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西部协作资金(以下简称协作资金)指按照国家要求,浙江省、宁波市及慈溪市安排并拨付到布拖县的财政援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协作资金主要用于布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使用重点聚焦农文旅特色产业发展、劳务转移就业、公益性岗位、农村人口就业技能培训、消费协作、干部人才交流与培训、教育和医疗协作、残疾人帮扶、脱贫家庭职教生到宁波就读以及民生事业改善等符合东西部协作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  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用等;

(二)党政机关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平衡预算等;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中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九)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等;

(十)未列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拆除原有帮扶项目进行重建的项目;

(十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五条  协作资金能独立使用的尽量独立使用,如与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整合使用的,应在年度计划中明确各渠道资金额度、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按照布拖县现行的拨(支)付制度进行拨(支)付。协作资金的拨付审批严格实行“双签”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合同、项目进度等相关佐证资料填写协作资金拨付申请单,报县政府分管(联系)县领导和慈溪驻布拖工作队双签后拨付。协作资金支付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根据项目资金计划,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依合同协议约定,严格按布拖现行相关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七条  协作资金如有结余的,由县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领导小组会同慈溪驻布拖工作队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慈溪市同意后,上报州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纳入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或在本年度另行安排协作项目。

第八条 协作采取入股、“补改投”等方式投入企业或相关组织(合作社等)发展产业的资金,要严格审查论证,与有关合作主体签署相关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股权投资收回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东西部协作项目。

第九条  协作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由布拖县东西部协作办公室按规定报州东西部协作办,并抄报慈溪市。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东西部协作办负责督促协作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

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协作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并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协作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协作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落实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根据项目性质按规定程序要求确定实施主体。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严格按国家、省相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有关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按相关行业标准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立项、招投标、合同、实施前后图像资料以及资金使用台账等全套资料,完善项目档案并按要求报送县东西部协作办公室和慈溪驻布拖工作队存档。  

第十三条  年度协作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经州政府审批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项目实施客观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如项目地点、类别、实施主体、合作模式变更或投资规模超过10%等),严格按照协作项目申报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变更调整情况作为州对县东西部协作考核评价指标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协作资金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按照“谁使用、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对协作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负责协作资金规范使用及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

第十五条 县东西部协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要定期召开项目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符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支持和鼓励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真正惠及更多群众。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实施责任主体部门要建立协作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定期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县东西部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项目建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台帐,加强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核查,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协作双方要按照国家和省东西部协作考核评价办法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形成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告作为评价协作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建立协作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协作资金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布拖县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报送州东西协作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与《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川东西部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乡振发〔2021〕41号)、《凉山州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资金项目管理细则》(凉协作支援发〔2022〕2号)不一致和未明确事项,按浙川两省东西部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布拖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慈溪驻布拖工作队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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