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87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用地(第二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2022〕5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于2026年3月开展了202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第一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根据相关乡镇(街道)和经营主体实际需求,现开展第二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入库项目可优先在规划、用地计划等方面享受支持政策。
请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到辖区内每一位农业经营主体,并充分论证遴选、推荐一批切实符合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项目,具体申报要求按《忠县2026年度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库用地项目入库申报指南》执行。请乡镇(街道)于2026年9月24日(星期四)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申报材料(一式叁份)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404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2354218976)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9月7日
忠县2026年度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第二批)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关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决策部署,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2022〕53号)文件规定,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库,入库项目可优先在规划、用地计划等方面享受支持政策。为做好2026年度项目入库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项目范围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农业加工型(一二产融合):利用工业工程技术、装备、设施等改造传统农业,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管理方式发展高效农业、加工农业、植物工厂等建设项目。
(二)农旅融合型(一三产融合):农业与服务业相互渗透,发展种植养殖业的同时利用农业农村景观和生产活动,全方位开发农业观光、休闲、度假、康养、教育等建设项目。
(三)接二连三型(二三产融合):农业加工业向三产拓展的旅游业项目,以生产过程、建筑风貌、产品展示为主要参观内容开发的体验项目,以及以三产文化创意活动带动农产品加工的建设项目。
(四)全产业链型(一二三产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开发农产品加工、生态休闲、农耕文明、旅游观光、文化创意、教育体验、健康养生等多种功能,使一二三产业充分融合,充分体现生产保供、生态涵养、生活休闲等“三生一体”功能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类型外,其他在农村地区以农业为依托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项目范围)对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界定的项目。
2.申报项目需明确用地选址,提供项目建设设计用地范围线,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控规则,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
3.申报2026年度的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已按照规划管控要求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或在年内可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预支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解决规划用地需求。
4.适当放宽粮食生产功能区从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申报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其用地项目入库。
5.优先支持保障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实施主体建设用地需求。
(二)申报程序
1.选址。项目建设主体与项目所在村以及乡镇(街道)农业、规划资源等部门沟通,确定项目选址不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前提条件,符合新编制村庄规划或即将在村庄规划中予以落实,并在项目选址时,提前将道路等配套设施保障问题一并纳入考虑。
2.申报。(1)项目建设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2)乡镇(街道)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附件2)。(3)乡镇(街道)初审通过的项目建设主体分别征求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如涉及水利、林业用地的项目还需征求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意见(附件4)。(4)通过以上部门同意的项目,由乡镇(街道)汇总填报汇总表(附件1),以正式公文报县农业农村委。
3.评审。县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牵头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信息等相关部门与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统一纳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库管理。
(三)申报材料
1.推荐202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第二批)项目汇总表(附件1)。该项内容由各乡镇(街道)填报。
2.2026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入库申报书(附件2)及相关佐证资料,由业主填报。申报内容一是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含项目背景介绍,项目未来3至5年建设和运营发展计划,项目空间布局,项目发展前景。二是项目必要性及利益联合机制,包含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在带动农民增产增收、推动农业产业融合、促进乡村振兴方面发挥的作用,项目绩效目标。
3.提供申报项目选址用地勘界图、村庄规划资料并明确地类性质和面积等信息。
4.忠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审核意见会签表(附件4)。
三、用地项目计划支持
列入年度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地块应按照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2022〕5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要求
(一)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库,是落实中央保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的实际举措,是推进乡村产业发展壮大的抓手。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宣贯,引导社会投资主体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农业农村资源开发,拓宽农村产业范围,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依据乡村振兴发展规划,根据农村产业业态特点、产值规模、产业准入条件、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精心遴选报送一批符合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需求的项目。
(二)统筹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布局,对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对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对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集中建设区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
(三)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不属于本指南明确的申报范围。
附件:1.推荐202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第二批)项目汇总表
2.2026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入库申报书
3.渝规资〔2022〕53号
4.忠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审核意见
会签表
附件1
推荐202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第二批)项目汇总表
|
填报单位(盖章): |
|
联系人:电话: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详细 地址 |
产业 融合 类型 |
土地用途 |
申报项目建设设计用地范围线是否明确(是/否) |
申报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亩) |
项目建设主体名称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附件2
2026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入库申报书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详细地址 |
| ||||
|
申报主体 |
|
通讯地址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
总资产 |
|
固定资产 |
| ||
|
主营业务 |
| ||||
|
带动农民数 |
|
产业融合 类型 |
| ||
|
土地利用 (经营)规模 |
|
是否位于 粮食生产功能区 |
| ||
|
申报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 |||||
|
申报项目建设设计用地范围线是否明确(附图) |
|
坐落 |
| ||
|
申报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亩) |
|
申报建设用地用途 |
| ||
|
总面积(亩,下同) |
|
该项目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已具备用地报批规划条件(是/否) |
| ||
|
其中 |
农用地 |
| |||
|
耕地 |
|
项目地块暂不具备用地报批规划条件,但可以在2023年通过国土规划编制、预支国土空间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解决用地报批规划条件问题(是/否) |
| ||
|
建设用地 |
| ||||
|
未利用地 |
| ||||
|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面积 |
| ||||
|
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面积 |
| ||||
|
申报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一)项目背景介绍 (二)项目未来3至5年建设和运营发展计划 (三)项目空间布局 (四)项目发展前景 二、项目必要性及利益联合机制 (一)包含项目的必要性 (二)项目在带动农民增产增收、推动农业产业融合、促进乡村振兴方面发挥的作用 (三)项目绩效目标 三、申报项目选址用地勘界图、村庄规划资料(彩图),并明确地类性质和面积等信息 | ||||
|
申报主体意见 |
本项目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的申报条件。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畜牧产业发展中心乡镇(街道)站审核意见 |
(审核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
乡镇(街道)规资所审核部门意见 |
(审核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审核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说明:1、申报用地规模占比为申报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经营)规模;
2、产业融合类型填写本指南第一部分对产业融合的四种分类。
3、涉及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落实情况以实际供地为准。
附件3
渝规资〔2022〕53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
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农林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月25日
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用地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快我市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步伐,促进乡村振兴。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及分类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具体包括农旅融合型(一三产融合)、农业加工型(一二产融合)、接二连三型(二三产融合)、全产业链型(一二三产业融合)。
以下用地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是经区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使用完成后及时恢复种植条件。二是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三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四是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五是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六是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业种植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七是在农村范围内,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及乡村振兴为主要用途,宽度1米及以上、8米及以下,独立于国家公路网络体系外的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实行“进出平衡”。八是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实行“进出平衡”。
二、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强化规划引导和调控,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布局,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有序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优化村庄各类用地布局。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集中建设区内产业集中、配套完善、交通便利的地段;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集中建设区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统筹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目前难以明确具体位置和用途的项目。
(二)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库。依据乡村振兴发展规划,根据农村产业业态特点、产值规模、产业准入条件、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建立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库,明确项目名称、准入条件、用地规模、选址要求等。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库入库程序为:项目建设主体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汇总并通过初审后,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牵头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信息等相关部门与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统一纳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库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库入库申请材料包括:申报项目背景介绍、项目未来3至5年建设和运营发展计划、项目空间布局、项目发展前景,地区规划资料,项目的必要性及其在带动农民增产增收、推动农业产业融合、促进乡村振兴方面发挥的作用以及申报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图。
项目入库后,对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项目,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同意,依法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作为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用地转用的依据。
三、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三)支持优化布局盘活存量用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并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有偿收回闲置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用于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收回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鼓励对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化布局,对闲置宅基地、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等进行整治,保障本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占水补水、占优补优”要求,不突破村庄规划约束性条件的前提下,采取地票或增减挂钩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步修编村庄规划,村庄规划修编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
(四)鼓励盘活使用闲置房屋土地资源。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资源作价和财政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折算出资入股,社会资本以货币出资入股,共同组建公司发展民宿旅游等,产权由项目公司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出资比例享有项目公司的收益分配权。鼓励农地农房复合利用,支持农民将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以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五)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鼓励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和乡村历史文化保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要按照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集中连片、总体保持稳定的原则,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依法按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予以实施。整治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调整后的永久基本农田新增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整治区涉及调整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的5%。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时,确需对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按照建设用地规模不扩大、耕地面积有增加(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耕地质量有提升、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的要求,可依程序编制或调整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四、多途径用好集体建设用地
(六)鼓励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企业发展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方案,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股(联营)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入股(联营)方案确定后,到工商部门登记成立项目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完成并经竣工规划核实后,由项目公司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土地勘测定界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材料,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七)审慎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支持农村产业融合项目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稳妥有序引导已完成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进入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稳妥有序引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五、保障设施农业用地发展用地
(八)支持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实行“进出平衡”。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实行备案制,具体参照渝规资规范〔2020〕8号办理。
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养殖设施可采用多层建筑,原则上不超过4层,楼高控制在9米以内,但在养殖设施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符合相关规划、消防、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超过4层或楼高超过9米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九)鼓励设施农业用地复合利用。在优先保障农业生产,不改变原土地用途、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前提下,可以将现状合法、已用于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和农资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用地,以及非耕农用地(林地等),临时用于公共停车。鼓励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循环经济和综合经济模式引导,组合各类生产功能,如田渔复合、林养复合、田园综合等,实现土地功能复合、空间复合开发利用。
六、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
(十)保障乡村建设用地指标。各区县应当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指标,切实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按照“计划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由市级统筹。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指标实行应保尽保。
(十一)优化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许可。加大用地报批工作改革力度,结合“放管服”改革,优化、简化用地审批流程和方式。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依据村庄规划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库入库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预入库。每年1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规划调整及入库工作。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二)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监管,避免出现新的闲置低效用地。在签订供地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设置退出条件。出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与农业无关的工业商业项目、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参照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情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七、强化跟踪服务和用地监管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级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审批效率,并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保障,积极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探索创新。各区县每季度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情况分别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业农村委。
(十四)做好用地及时供应。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对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群众支持、时效性强的项目要作为重点予以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审批后,及时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避免项目用地批后闲置。
(十五)强化用地过程监管。各区县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非粮化”。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全过程监管,严格限制用地范围,做好用地监督管理,禁止以“新产业新业态”为名违法违规用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
(十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宣贯,引导社会投资主体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农业农村资源开发,拓宽农村产业范围,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推进典型示范,助力打造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精品项目,形成良性带动和示范效应。
附件4
忠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
审核意见会签表
|
项目名称 |
|
项目位置 |
| ||||
|
用地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乡镇(街道)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
县生态环境局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
县发展改革委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
县经济信息委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
县农业农村委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
其他单位意见 |
×××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
×××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
×××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