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鼓励企业加快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研发创新和应用推广,现将《青岛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部署要求,支持企业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研发创新和应用推广,根据《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办发〔2024〕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政策是指根据企业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和推广应用情况,用于支持企业加快产品迭代升级和产业化应用的奖补政策。
第三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政策资金,通过市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推动装备产品研发创新,市财政对通过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年度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首台(套)技术装备最高奖补150万元,关键核心零部件最高奖补100万元。同一年度,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五条 享受奖补政策的企业,应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青岛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产品通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认定,且在认定年度已实现销售。
(三)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根据《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和《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5〕18号),企业应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不存在不予支持范围内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政策申报指南,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具体以申报指南为准):
1.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资金申请表;
2.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认定年度销售明细表,附销售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合同中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需与认定产品的一致);
3.企业认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就是否存在失信惩戒信息,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材料审核
(一)区(市)初审。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年度申报指南,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初审,并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复审,聘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产品销售金额。
第八条 社会公示。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计算奖补金额,并将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审核情况和财政资金规模,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研究通过后,函告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提出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建议,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审核拨付资金。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申报材料的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完成推荐上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申报企业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为《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办发〔2024〕3号)配套文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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