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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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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地区:四川省/广元市 发布日期: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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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广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人事部、社会事务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制定了《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广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总工会

2025年8月28日



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升竞赛管理水平和质量,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9号)、《中共广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委人才〔20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重点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生活服务和职业教育培训等工作实际,在全市范围内面向公众开展,由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牵头主办、参与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三条 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人才办、财政、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竞赛组织机构。人才办负责竞赛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政策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竞赛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具体业务指导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竞赛的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总工会负责组织产业工人参与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指导协调相关产业(行业)工会做好竞赛工作。

第四条 竞赛牵头主办单位负责本行业(系统、地区)竞赛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业(系统、地区)技能竞赛的年度计划,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制定本行业(系统、地区)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含竞赛试题命制方案、应急预案等),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竞赛实施,落实主体责任,配合赛事绩效评估,做好赛事总结;

(三)负责竞赛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开展竞赛宣传,指导承办单位落实;

(四)发布、动员、组织相关单位参赛,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五)负责竞赛事项的协调联络;

(六)负责竞赛经费预算、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竞赛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竞赛组织实施;

(二)负责竞赛安全保障;

(三)负责竞赛统计分析;

(四)负责竞赛档案归集和保管。

第六条 竞赛分为市级、县(区)级、企业和院校级竞赛三个层级。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类和市级二类两个类别,其中: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承办或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共同承办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全市综合性竞赛活动,属市级一类竞赛,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

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或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主办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全市综合性竞赛活动,属市级一类竞赛,举办周期由牵头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或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主办的全市行业、专项竞赛活动,属市级二类竞赛,举办周期由牵头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县(区)级竞赛分为县级一类和县级二类两个类别,鼓励县(区)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竞赛活动,组织实施形式可参考市级竞赛确定。

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是对接各级赛事的技能选拔、练兵比武竞赛活动,举办周期、组织实施形式由企业或院校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 市级一类竞赛,名称可冠以“广元市(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字样;市级二类竞赛,名称可冠以“广元市(第××届)××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字样。县(区)竞赛,名称可冠以“××县(区)(第××届)职业技能竞赛”字样。

第三章 申报遴选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一类、二类、县(区)一类竞赛活动的申报、遴选、确认和计划发布工作。县(区)二类竞赛申报、遴选、确认、计划发布工作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十条 各县(区)、各市级部门(单位)举办竞赛,可自行组织实施或由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院校承办实施,按规定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次年竞赛计划,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竞赛申报计划进行遴选,并于年初向社会公开公布。国家级、省级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的市级选拔赛事按照国家级、省级赛事工作安排另行组织申报和公开发布。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纳入本级赛事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进行定期调度。各赛事牵头主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调度,并于赛事启动前30个工作日将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含竞赛试题命制方案等)、应急预案报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竞赛计划发布后,牵头主办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职业技能竞赛名称或者调整计划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变更,并及时通知竞赛活动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竞赛通知下发后,如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取消竞赛的,牵头主办单位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竞赛职业(工种)设置,应对接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四川省职业技能大赛等比赛项目,围绕全市重点支柱、战略新兴、地方特色产业和行业、企业、院校发展等需求,统筹设置。

第十三条 竞赛标准应根据竞赛的层级类别,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设置,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可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相应评价规范,或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地方特色技能竞赛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色技能技艺要求实际等组织实施。

市级竞赛原则上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参赛选手整体水平较高的可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县(区)级竞赛原则上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参赛选手整体水平较高的可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单独设置职工组和学生组的竞赛中,学生组可在本条上述要求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企业和院校竞赛由牵头主办单位自行确定竞赛标准,一般参照市级、县(区)级竞赛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其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规模。各类职业技能赛事须按照所属地域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参赛选手应当广泛覆盖所属地域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参加各类竞赛决赛的选手,必须经过一定规模的初赛或者选拔赛产生。

市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队),决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15人(队),同一单位选派选手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队)。县(区)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原则上不少于20人(队),同一单位选派选手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队)。

赛项列入省和市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等名录的,或决赛选手人数未达到对应要求的,可由牵头主办单位结合实际,在申报组织实施方案时提出下调参赛规模申请,并附充分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该职业(工种)全市(县)从业人员基数、职业院校开设对应专业情况、行业(企业)调研数据等,商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牵头主办单位要以赛项为单位成立专家组,符合相关条件者担任竞赛专家组组长或成员,专家可在全市竞赛专家库中、牵头主办单位聘请的专家中随机抽取,其推荐专家人员名单需提交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专家组(专家)要负责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赛场设计,要积极指导支持裁判工作,但不得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内容原则上涵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竞赛试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牵头主办单位组织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依据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命题,竞赛试题命制方案等须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后用于竞赛。竞赛命题人员须与竞赛组委会签订保密协议。

市级一类竞赛执裁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在全市竞赛裁判员库中随机抽取裁判。市级二类和县(区)级竞赛的执裁工作由各主办单位牵头,在全市竞赛裁判员库、牵头主办单位聘请的裁判中随机抽取,提交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类竞赛技术文件、命题和执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通过委派竞赛督导员,按照管理权限,结合组织实施情况对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现场督导。竞赛督导员按照工作要求对办赛流程及工作规范等内容进行评分。评分结果视为评估赛事质量的关键指标。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竞赛的牵头主办单位应按照大赛确定的比赛职业(工种)级别分层级广泛组织选手参赛,并严格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一)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类为中级)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类为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竞赛,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三)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标准组织实施的竞赛,凡本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均可参赛。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可视赛事情况放宽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要求限制。

(五)对未取得有关赛事规定的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特别优秀的可经牵头主办单位核准后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参赛。牵头主办单位应在报备组织实施方案时对参赛选手技能水平证明材料、参赛获奖情况等放宽条件标准予以说明。

(六)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工匠”“广元市五一劳动奖章”“广元工匠”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蜀道英才培育计划——技能领军人才和卓越工程师”入选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本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职工组和学生组比赛分别设置的,职工组参赛选手不得担任同一赛事中同一项目的学生组参赛选手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竞赛应建立竞赛档案。档案包括比赛组织实施方案、技术文件、办赛通知、结果通报和参赛选手、裁判、专家、指导教师、教练等人员报名签到表及竞赛试题、评分记录、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档案由市或县(区)备案部门和赛事承办单位各保留一套,纸质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3年,赛事过程视频材料、竞赛各类文档资料等电子档材料保管不少于5年。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专家队伍、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等条件。各级各类竞赛主办、承办单位应分别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综合协调、技术保障、赛务服务、宣传推广、监督仲裁等各个工作组,组织开展好裁判人员培训、安全预案制定、比赛咨询观摩、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宣传方案设计、赛事成果转化等各项竞赛工作。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作品成果著作权归选手所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可由竞赛主办、承办单位商选手确定。

第五章 奖励激励

第二十条 表扬与奖励对象为在各级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和参赛单位、竞赛组织实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全市竞赛各个赛项设置一、二、三等奖,原则上一等奖设1名(队)、二等奖设2名(队)、三等奖设3名(队)。另可设置优胜奖,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获奖总人(队)数不得超过决赛实际参赛选手(队)数量的50%。确认下调参赛规模的,奖项设置应酌情下调。

第二十二条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的市级一类竞赛,对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500元一次性奖励;市委、市政府主办的市级一类竞赛中,地方特色技能竞赛项目的一、二、三等奖选手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其他市级一类、市级二类、县(区)级、企业和院校级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可由牵头主办单位依据比赛层级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世赛、国赛、省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市级一类竞赛一等奖获得者,优先推荐参加“蜀道英才培育计划——广元卓越工程师和技能领军人才”“广元工匠”“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工匠”“全国技术能手”等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人才相关荣誉称号评选,并优先推荐参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采取以赛代评方式,对依据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符合条件的赛事优秀选手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合格者,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主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核发与命题等级相一致的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以下情况可破格颁发高等级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第1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第1队、三人等多人赛项第1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技师。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市级、县(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6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赛项前2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已具有中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高级工。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市级、县(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6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赛项前2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

第二十六条 符合技术技能等级晋升的获奖选手,由竞赛牵头主办、承办单位负责办理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

第二十七条 选手参加一项技能竞赛(包括初赛、选拔赛、复赛、决赛等),按最优成绩只颁发一次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凡未按本办法申报的竞赛活动以及未列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职业(工种),不核发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个竞赛组委会按竞赛成绩为选手颁发获奖证书或参赛证书,为参与工作的专家、裁判颁发聘书。

第二十九条 根据竞赛成绩、组织工作及实际贡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可对办赛、参赛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表扬。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或承办单位出资、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社会合作支持等方式筹措资金。其中,社会力量为竞赛提供保障服务和资金支持的,应按照省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竞赛活动应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承担,不得向选手收取。

第三十二条 举办竞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竞赛制卷阅卷费、设施设备(场地)租赁及维修维护费、耗材费、工件检测费、宣传推广费、技术服务费、劳务费、课题研究费、参赛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获奖选手及选手培养团队奖励、赛事活动费等支出。

组织参加竞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参赛选手、技术专家、媒体布展等赛事活动人员的差旅费、参赛器具租赁及运费、耗材费、培(集)训费、参赛报名费、技术服务费、劳务费、课题研究费、参赛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技术交流活动费、赛事活动费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组织选手参加市级一类及以上竞赛活动,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予以经费支持。市、县(区)举办竞赛活动,纳入竞赛计划的,可由牵头主办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经费支持。各级各行业部门参加其他类别竞赛活动,所需经费由承办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支持各类赛事活动的办赛、参赛单位将所需费用纳入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办赛、参赛单位等均要加强经费管理,对竞赛经费应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已列入计划的竞赛活动组织、评估、选手奖励落实等情况适时督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级列入计划的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举办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竞赛计划或取消竞赛活动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竞赛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负责建立应急事件处理预案机制,针对地震、火灾、疫情等不可抗拒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保障竞赛期间所有参与竞赛人员的食品卫生、人身财产、交通、消防和防疫等方面的安全。并要求参赛选手佩戴或为参赛选手统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涉及生产安全的赛项,应提前告知参赛选手,必要情况下,应组织参赛选手学习、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和守则,并安排技术人员和医务人员在比赛现场,预防和处理突发情况,确保比赛现场操作安全,并商请相关部门给予协助配合。

第三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类竞赛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个年度竞赛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规定及其相关细则、规程执行。

第四十条 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广人社发〔20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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