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23〕1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广府办〔2023〕22号)文件要求,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广元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2025-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广元市商务局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29日
广元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跨部门
综合监管工作方案(2025-2026年)
为切实加强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打击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规范已取得资质认定企业的回收拆解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跨部门综合监管打击未取得资质认定等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对已取得资质认定企业经营合规性检查,规范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深入推进“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高监管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二、监管对象
全市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市场主体。
三、监管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川商规〔20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通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等。
四、监管内容
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在本市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重点监管: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回收拆解程序合规、《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以及环境保护、治安状况、信息录入等。
五、监管部门及主要职责:
商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监督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运营车辆和校车的解体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情况进行指导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利用报废机动车零部件进行承修和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七、监管流程
(一)完善监管事项。各部门在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完善并录入本部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事项。市级相关部门依法制定监管事项清单,报市商务局汇总公布。同时,商务部门主动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二)制定计划方案。市商务局按照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要求,制定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三)实施监管行为。市、县区各部门可通过现场场所检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信息系统等方式实施联合监管执法。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商务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投诉举报或移交的线索要按照行政执法相关要求和程序及时核查,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并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惩处。有权处理的部门对移交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等五张清单的通知》(川商规〔2023〕2号)依法惩处,并将惩处结果反馈案件移交部门和本级商务部门。对确需其他部门掌握但依法不宜公开或涉密的监管信息,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各县区商务部门应当在问题、线索、案件办结后1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抽查,并于监管执法完结后10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级相关部门、企业属地商务部门。在组织实施前,市商务局从监管对象名录库按比例随机抽取企业,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少于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按照监管事项清单依法进行执法检查。选派的执法人员与监管执法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
3.各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中,发现涉及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监管结果运用。各部门要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信息共享,及时通报资质认定、变更、撤销、行政处罚等信息,对问题突出的市场主体要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适当增加日常巡查检查频次,并纳入次年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对象。
1.各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日常管理、“双随机”检查、投诉举报或移交线索办理等监管中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应于监管执法结束后15日内进行监管执法结果的录入和“双公示”。对取得资质认定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结果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录入。监管执法结果依法属于不公示内容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纳入不公示内容。
2.市商务局将注册地非本市的回收拆解企业在本市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通报给该企业属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四川省商务厅。
3.省级跨部门综合监管对我市跨部门监管事项检查对象开展跨部门监管的,纳入市级部门开展相应一般检查工作的数量和频次,市级部门不再对该检查对象开展一般检查监管。市级跨部门综合监管对各县区跨部门监管事项检查对象开展跨部门监管的,纳入各县区部门开展相应一般检查工作的数量和频次,县区部门不再对该检查对象开展一般检查监管。
八、监管比例及频次
(一)对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原则上抽查比例为企业总数的50%,企业少于2家(含2家)时,全部纳入抽查检查范围,频次为不定期抽查1次,每2年全覆盖。
(二)对投诉举报或移交线索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执法不受检查数量(或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时限等的限制。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牵头组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跨部门监管,相关要积极配合。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辖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情况,对突出问题要及时会商相关部门磋商解决。
(二)压实监管责任。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作,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加强督导检查。
(三)提升监管能效。相关市级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区相关部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执法的业务指导。各部门应加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市场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合规性指导,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不断提升监管能效。
(四)强化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监管执法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方案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该方案即时废止,另行制定。
附件: | |
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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