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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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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地区:四川省/巴中市 发布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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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巴中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缓解我市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环节资金周转压力,优化营商环境,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联合设立了巴中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现将《巴中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资金池联系人:冯姝千禧,电话:0827-8551688。

联系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78号(巴中市兴财投资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25年8月10日


巴中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缓解我市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环节的资金周转压力,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池由市财政出资、委托巴中市兴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财公司)运营管理,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支持的政策性资金池,资金使用遵循自愿申请、安全高效、风险可控原则。

第三条 资金池规模暂定为1,000万元,由市级财政首期出资300万元,后期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资金池运营情况的监管等事项。

第五条 市税务局负责监督指导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受理企业出口退税申请和办理退税。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对资金池运营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兴财公司负责管理资金池,保证资金安全,制定具体办法,细化操作流程。每季度末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告借款发放、回收及出口退税回款等情况。

第八条 申请使用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巴中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出口实绩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已进行出口退税备案,同时在银行机构开设有出口退税专门账户。

(二)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办公场所。

(三)属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且分类为A类。

(四)无不良贷款记录。在税务部门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二、三类的自营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出口企业完成出口退税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向兴财公司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兴财公司按程序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使用资金池的意见,并对审核同意使用资金的出口企业完成借款发放程序。

第十条 申请出口企业单笔借款原则上不超过预计退税金额的70%,且单笔借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第十二条 资金占用费。借款(自借款资金到账日起计算)使用不超过90个自然日的,免资金占用费;超过90个自然日的,自第91个自然日起,按实际使用日每日1.5(年利率5.4%)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三条 资金池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存款利息等收益,用于弥补兴财公司资金池运营成本。

第十四条 出口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协议偿还资金池借款(含资金占用费)。使用出口退税借款的出口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相应的不予退税或暂缓退税的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归还全部借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十五条 对逾期不归还或未按期全部还清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的,兴财公司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暂停对该出口企业启动下笔借款,并依法启动追偿程序借款资金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按规定程序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相关县(区)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应积极会同并协助兴财公司做好借款申请企业条件适格性审核。

第十七 兴财公司要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制定资金池借款相关制度和制式文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出口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共同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期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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