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广大营运车主: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1),对2025年提前报废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或重型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前述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分档予以补贴。为做好市南区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根据《细则》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市南区决定设立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办理窗口,现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
1.仅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领取报废补贴的,报废货车须是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于2025年1月1日前(不含1月1日)取得青岛市《道路运输证》且报废时《道路运输证》有效,报废时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距离强制报废时间1年以上(含1年)。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购买符合条件新货车领取报废更新补贴的,报废货车须是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于2025年1月1日前(不含1月1日)取得青岛市《道路运输证》且报废时《道路运输证》有效,报废时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时间,且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新购货车须是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取得《青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车辆登记表》,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购货车与报废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必须一致(特别说明: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也可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3.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领取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的,新购货车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以上新购货车,不能是二手车。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与交通运输部标准一致。
1.仅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报废车辆剩余使用年限=《机动车行驶证》强制报废期止时间-《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车日期
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 车辆类型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
| 中型 | 2.5 | 3.5 | |
| 重型 | 2轴 | 4.0 | 7.0 | 
| 3轴 | 5.5 | 8.5 | |
| 4轴及以上 | 6.5 | 9.5 | 
3.仅新购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三、实施期限
本次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对在此期间申请办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车辆所有人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报废货车拟于2025年12月31日结束,但补贴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在实施期内,资金用完即止。
因资金有限,市级优先保障已经报废更新的车辆,本次淘汰更新非强制要求,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后,将不再进行补贴,请车主按照自己实际需求慎重考虑是否要报废更新。在方案印发前已经报废、报废并更新、仅新购货车的,在方案印发后即可向车籍地联合办公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在方案印发后报废、报废并更新、仅新购货车的,在第二批次补贴申请受理开始后再提交材料申请。“方案印发前、方案印发后”界定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5联上“交车日期”在8月15日(不含)之前的,视为车辆在方案印发前已经报废,否则视为方案印发后报废;《机动车行驶证》上“注册日期”在8月15日(不含)之前的,视为车辆在方案印发前已经更新(新购),否则视为方案印发后更新(新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
2.车辆所有人申请时报废货车已达到强制注销报废标准的;
3.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4.《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证件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老旧货车;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6.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报错误材料导致无法领取补贴的责任自负,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处置。
五、申请流程
请车主按照《青岛市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要求,先拨打咨询电话或到办理窗口咨询现有车辆是否可以申领补贴。
1.确定资格。报废货车须是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于2025年1月1日前(不含1月1日)取得青岛市《道路运输证》且报废时《道路运输证》有效,报废时车辆距离强制报废时间1年以上(含1年),且车辆没有达到强制注销报废标准、没有因意外情况灭失、没有领取过其他中央补贴资金、车辆相关证件所有人为同一人。进口货车排放标准须到“机动车环保网”进行查询。
2.报废旧车。请车主到以下拆车厂报废旧车,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注销《道路运输证》。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手机 | 
| 1 | 青岛鑫道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莱西市姜山镇李权庄工业园盛运路6号 | 庄 鑫 | 13853265887 | 
| 2 | 青岛德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青岛市黄岛区黄河西路 46 号 | 董 斌 | 18678935938 | 
| 3 | 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浩合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西海岸西区陡楼山路377号 | 赵 飞 | 16678607339 | 
| 4 | 青岛鸣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凤飞路58号 | 陈雪梅 | 18678906098 | 
| 5 | 青岛君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青岛市城阳区兴海路8号 | 金 靖 | 17660966512 | 
| 6 | 国蓝无尤(青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青岛市黄岛区睡牛山路57号 | 任春蕾 | 15965329999 | 
| 7 | 青岛佳程零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莱西市姜山镇躬仁路88号 | 滕芃超 | 13295426262 | 
| 8 | 青岛华森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大丘村南 | 赵江伟 | 13573881828 | 
| 9 | 青岛兆岭钢铁有限公司 | 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宏西路 | 迟 建 | 18561389888 | 
| 10 | 青岛恒德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青岛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金沙路12号 | 李元元 | 13188951228 | 
| 11 | 青岛宏强翊程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莱西市姜山镇新能源路1号 | 李视珍 | 15006587888 | 
| 12 | 青岛华通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 胶州市胶西街道胶西工业园平成东路 | 王安霞 | 13156380991 | 
3.购买新车。需要更换新车的车主,请购买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可在工信部网站查询),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还应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
4.申领补贴。申请人须向办理窗口提报以下材料(需填写的表格应提交电子版并由联合窗口核查后打印,除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外,不应出现手写内容;申请材料禁止涂改,申请材料涂改后视为无效):
| 申请类型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 报废国四及以下营运货车 | 1 | 《青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 原件 | 
| 2 | 《道路运输证》 | 原件 | |
| 3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5联 | 原件 | |
| 4 |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 原件 | |
| 5 | 与车辆登记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 | 原件 | |
| 6 | 法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
| 7 | 信用承诺书 | 原件 | |
| 8 | 车辆所有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原件 | |
| 更新营运货车 | 注: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9-13材料。 | ||
| 9 | 新购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 | |
| 10 | 新购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
| 11 | 新购车辆《道路运输证》 | 原件 | |
| 12 | 《青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车辆登记表》 | 原件 | |
| 13 | 购车发票 | 原件 | |
| 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 1 |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 原件 | 
| 2 | 新购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 | |
| 3 | 新购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
| 4 | 新购车辆《道路运输证》 | 原件 | |
| 5 | 《青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车辆登记表》 | 原件 | |
| 6 | 与车辆登记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 | 原件 | |
| 7 | 法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
| 8 | 信用承诺书 | 原件 | |
| 9 | 车辆所有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原件 | |
| 报废更新及仅新购置的新能源货车,还应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原件 | 
以上相关配套材料电子版详见附件2。
5.发放补贴。提交申请后,区(市)工作专班将进行初审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在辖区内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将通知申请人完善材料。青岛市工作专班根据区(市)公示信息每月发放一次补贴。
六、受理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
1.受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市民中心一号门四楼N15窗口;
2.自2025年8月25日起,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咨询电话:15863119905(市南区协办部门)
0532-88918730(市交通运输局主办部门)
电话接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1.关于印发《青岛市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运管〔2025〕2号)
2.关于发布《青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配套附件的通知
青岛市市南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
 附件1.关于印发《青岛市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运管〔2025〕2号)[整合版] (1).pdf
附件1.关于印发《青岛市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运管〔2025〕2号)[整合版] (1).pdf
 附件2.关于发布《青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配套附件的通知.zip
附件2.关于发布《青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配套附件的通知.zip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