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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药品管理法》等规定,我局已组织审定31个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十五批)和4个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第三批),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标准试行期2年。如同品种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局制定的上述相应标准即行废止。
另经核对,我局对炒谷芽配方颗粒(试行)等3个四川省标准进行勘误,现将标准勘误说明予以发布,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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