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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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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地区:山东省/济南市 发布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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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3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强化创新意识、提升创新能力、促进创新转化,市科技局制定了《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实施细则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32号)精神,培育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引导全社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在全市持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突出新兴产业领域及我市急需补短板的产业领域,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方向,以促进人才、技术、成果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为目标,以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实施提升工程。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提升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绩效管理和过程管理等,同时负责省级提升工程项目审核推荐,配合省科技厅对立项支持的省级提升工程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省市级提升工程项目审核推荐、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市级项目资金和省市项目经费使用监管等工作,同时配合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立项支持的省市级提升工程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据实编报项目申请材料,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支持重点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海洋科技等我市新兴产业领域和急需补短板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七条  提升工程项目采取省市联动、直接补助的方式组织实施。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竞争择优遴选项目予以支持。市级财政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50万元。项目新增投资中企业自筹资金与申请市级经费和省级经费总额比例不低于2:1。若项目省拨、市拨财政资金未达到申请资金额度,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应承诺通过自筹解决差额部分。

第三章  申请立项和实施

第八条  申请市级提升工程项目的企业须在济南市内注册、取得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申请的项目须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方向,通过产学研合作与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重点高校或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共同申报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并发布省级提升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后,市科技局发布市级提升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同时对省级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条  利用省科技云平台,省市级提升工程项目实行一体申报。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省科技云平台上填报项目申报书并提交,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经遴选确定推荐名单后,在线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同时出具书面推荐函(一式两份)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受理项目开展形式审查、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和经费配置意见,按程序审定并下达立项文件,并与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签订项目任务书。待项目验收通过后,财政支持资金于当年分两批(各50%)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不予拨付。各区县(功能区)要在每批次市级资金到位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对上批次资金未拨付到位的区县(功能区),暂缓拨付后续批次(当年第二批次或下一年度第一批次)的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立项的项目择优确定省级提升工程推荐名单后,通过省科技云平台对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在线提交至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下达省级提升工程计划文件后,对省级立项的项目,省科技厅、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签订山东省提升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  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以立项文件印发日为启动时间。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和评价验收的依据。任务书的项目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不得低(少)于申报书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加强与项目合作单位协调联动,按照任务书要求牵头完成研发和成果转化任务。项目合作单位应按照约定积极配合承担单位,支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等工作,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实施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鼓励各区县(功能区)结合自身财力实际,对市级提升工程项目财政支持资金,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提升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工作。省市均已立项的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市科技局配合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一体化综合绩效评价(结题验收)。仅市级立项的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与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财经政策与财务制度,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支出合理、管理规范。对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有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与财务制度行为的,将追回财政资金。对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后续有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后续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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