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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科发〔2025〕6号关于转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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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其他
发文单位: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 发布地区:重庆市/市辖区 发布日期: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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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完成大足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动员、组织企业申报。

                                            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12日

(联系人:郭丰源、白玛卓玛,联系方式:18183061580、18983052357)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第一批申报时间:2025年3月18日—4月30日,区县上报时间2025年5月16日12:00前。

第二批申报时间:2025年5月19日—6月30日,区县上报时间2025年7月16日12:00前。

第三批申报时间:2025年7月17日—8月31日,区县上报时间2025年9月12日12:00前。

二、申报范围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企认定。

(二)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5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2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异地搬迁)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同时完成高企年报填报,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第一、二批更名提交资料时间分别截至2025年3月30日、6月30日,具体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三)2023年、2024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三、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入企业申报窗口填报并网上提交申报资料。

(二)递交材料。企业在所报批次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一份递交至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各区县科技部门联系电话详见附件5)。

(三)区县初审。区县科技部门要及时受理申报资料,对企业资格条件、申报资料完整性、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介机构条件等事项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于初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由受理申报资料的区县科技部门将推荐函(附件3)与企业申报资料纸质件及时报送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办公室,地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二楼;联系电话:67788354、67300549、67103491),同时将推荐函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四)组织评审。受理资料后,市高企认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家,采用集中网评方式进行评审。

(五)实地抽查。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市高企认定办公室可按照一定比例筛选抽查企业名单,实施现场核查。

(六)认定报备。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部委报备。

四、申报资料

(一)企业认定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全文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为申报企业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主表及附表)。

本年度申报中,前述7、8、9项所提的“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近一个会计年度”指2024年度。

(二)注意事项。

1.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总目录参考模板》(附件4)逐一编排装订,对照总目录编制页码。所需证明材料应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原则上以能够证明相关事项即可。若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企业编排装订申报资料,请与所在地科技部门联系(附件5),接受免费指导和服务。

2.涉密企业请将申报资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申报资料一旦提交不再退回。若网络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纸质提交的申报资料两者数据不相同,或是仅有网络或纸质材料的,视为无效材料。

4.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附件2)执行;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退还,企业注意留底。

5.企业报送纸质材料后,可从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内填写科技型企业入库信息,以便及时享受有关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属地管理。

1.企业所在区县科技部门要与财政、税务、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协同,充分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

2.区县科技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直播等多种手段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面向科技企业持续推送、解读最新科技惠企政策和信息。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完善高企资格复核机制,对于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请市高企认定办公室组织开展复核,并由区县科技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对于发现存在《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企业,要及时向市高企认定办公室报告,由市高企认定办公室按程序取消高企资格。

(二)强化中介机构管理。

各级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主管部门,对涉及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高企认定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执业检查、政策培训和行业自律教育,进一步敦促相关机构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

(三)强化企业申报主体责任。

1.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和专职人员统筹企业内部管理和认定申报工作。

2.企业应诚信申报,切实扛起第一申报责任人职责,对申报材料以及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上传了合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的企业,即视为对提交的材料做出了诚实守信承诺声明。

3.严禁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虚假申报行为,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将被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企业高企资格,有关部门将追缴违规所获的税收减免、财政奖补资金,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要求

     2.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3.2025年第X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函

     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总目录参考模板

     5.各区县科技部门联系电话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5年3月4日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要求

   一、变更范围

   (一)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变更事项:1.名称发生变更;2.发生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逾期、拟于2025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变更事项:名称发生变更。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

   1.仅办理名称变更的,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在线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2)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名称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2.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7)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前后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8)其他有助于说明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逾期且名称发生变更的。

   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提交申请后,在线打印信息变更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印章,连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名称核准)通知书,扫描后发送文档至邮箱893474494@qq.com,经审核员审核后便可直接通过名称变更。

 三、注意事项

   (一)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须先完成名称变更,方可在2025年再次申请认定。未提前办理更名手续的,将无法在线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资料。

   (二)若企业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资料后发生更名的,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再办理更名手续。

   (三)带有条形编码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应按顺序进行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骑缝章。

   四、受理地点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市科技局,递交资料地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二楼;联系人:陆薇 67103491)。

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

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国科发火〔2021〕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决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证明事项

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上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告知承诺方式

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书面(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告知申请企业。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认定管理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并书面(含电子扫描件)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企业书面承诺进行认定工作。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通过服务场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附件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企业查阅、索取或下载。

2.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用管理机制,对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承诺受理、投诉处理等管理服务,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

理指南

                                                           科技部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基本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申请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

(一)适用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

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二)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及证明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复印件。

1.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用于证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依法成立年限等;

2.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主要用于证明企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属等。

 (三)承诺方式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书面签署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并提交至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四)承诺效力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有效承诺书后,不再要求其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证明材料;

2.申请企业提交承诺书仅在当年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有效。

(五)不实承诺的责任

1.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2.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六)核查权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在认定工作事中事后有权对申请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七)公开范围

本告知承诺书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体系内部公开。

三、申请企业承诺

(一)本告知承诺书中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企业依法成立一年以上,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有效所有权;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

请阅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全部内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按以下流程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确认按告知承诺制办理

申请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二、在线打印、签字盖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点击确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

2.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申请企业应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2.申请企业应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同提交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附件3

XX区(县)2025年第X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推荐函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以及《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XX区(县)科技局对辖区内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了初审。XX公司等XX家企业申报资料合格,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现予以推荐。

附件:XX区(县)2025年第X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汇

总表

                 XX区(县)科技局(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附件

XX区(县)2025年第X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注: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推荐。


附件4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总目录参考模板

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知识产权证书全文、专利缴费证明及说明书页;

2.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五、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六、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1.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汇总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

1.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企业创新能力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

2.企业创新能力四项指标证明材料。

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材料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九、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1.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2.企业科技人员清单;

3.相关证明材料。

十、审计报告

   1.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十一、纳税申报表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5

各区县科技部门联系电话

区县

办公电话

管辖范围

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局、万州经开区

58225298、58153605

万州区

重庆市涪陵区科技局

72889152、72881321

涪陵区

重庆市渝中区科技局

63615516,63615506

渝中区

重庆市大渡口区科技局

68939309、68875621

大渡口区

重庆市江北区科技局

67634468

江北区

重庆市沙坪坝区科技局

65368125

沙坪坝区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局

68782655

九龙坡区

重庆市南岸区科技局、重庆经开区

62988729、62985216

南岸区

重庆市北碚区科技局

68317101

北碚区

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局

81713565

綦江区

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局

43766268

大足区

重庆市渝北区科技局

67180009

渝北区

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局

66232657

巴南区

重庆市黔江区科技局

79227287

黔江区

重庆市长寿区科技局、长寿经开区

40665608、68981979

长寿区

重庆市江津区科技局

47567100

江津区

重庆市合川区科技局

42756695

合川区

重庆市永川区科技局、永川高新区

49891429、49893858

永川区

重庆市南川区科技局

71419559

南川区

重庆市璧山区科技局、璧山高新区

41440152、41623226

璧山区

重庆市铜梁区科技局

45673001

铜梁区

重庆市潼南区科技局

44590449

潼南区

重庆市荣昌区科技局、荣昌高新区

85265605、81060856

荣昌区

重庆市开州区科技局

52255881

开州区

重庆市梁平区科技局

53366255

梁平区

重庆市城口县科技局

59222380

城口县

重庆市丰都县科技局

70605307

丰都县

重庆市垫江县科技局

74681037、74512563

垫江县

重庆市武隆区科技局

77716760

武隆区

重庆市忠县科技局

54233879

忠县

重庆市云阳县科技局

55128336

云阳县

重庆市奉节县科技局

56557350

奉节县

重庆市巫山县科技局

57636558、57636369

巫山县

重庆市巫溪县科技局

51728011

巫溪县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科技局

73332008

石柱县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局

76663159

秀山县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局

75552603

酉阳县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科技局

78842373

彭水县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科技局

81711476

万盛经开区

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

67036687、65863685

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悦来、郭家沱等10个街道、鱼复、龙兴、水土3个园区涉及的街镇以及寸滩保税港区

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

68683600

曾家镇、白市驿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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