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729号)等文件精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国防动员办联合修订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相关政策文件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4年8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729号),要求取消测绘服务市场的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措施以及违规设置的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2023年5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地籍调查规程 GB/T 42547—2023》,明确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
由于原《实施办法》第三、四、七、十四条在多测合一定义和名录库等方面与现行政策文件的规定不符,因此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三条,为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实现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阶段涉及测绘事项“一次委托、一家单位、成果共享”,提升服务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二是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单位需要,可分类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三是对“多测合一”的定义进行了完善。
第四、七、十四条,删除了有关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的描述。
《实施办法》还修改了一些文字表述内容(如按照上位文件要求将“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修改为“测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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