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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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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财政税务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地区:四川省/达州市 发布日期: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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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规〔2024〕16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升框架协议采购质效,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适用范围

(一)规范采购方式使用。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适用于小额零星政府采购”以及“以封闭式框架协议为主”的基本原则,对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对属于《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单笔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归集采购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纳入各级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除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外,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二)强化入围结果应用。对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入围产品(服务)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作为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驻四川省外的采购人采购公务用车加油服务、维修保养服务和保险服务,可以执行驻地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二、规范集中征集管理

(三)推进全省统一征集。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需求标准明确统一、便于归集、采购频率高的品目,可由财政厅通过直接指定、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等方式确定征集人,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入围结果全省共享共用。全省公务用车加油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法满足本地实际需求和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由市县财政部门确定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征集人实施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结果全省共享共用。

(四)鼓励跨级次、跨地区征集。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且未纳入全省统一征集范围的品目,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地区,通过跨级次、跨地区统筹确定征集人,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入围结果在一定范围和地区共享共用。

三、全面推行电子化采购

(五)实行电子化采购。全省各级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入围征集和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等全过程采购活动,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系统”)实行电子化采购,项目公告信息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

(六)规范平台操作。征集人、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使用框架协议系统所需设施设备和业务能力,按照平台管理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使用平台,对在框架协议系统录入信息、提供资料、操作行为、确认事项、签署印章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

四、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七)严格需求标准管理。财政厅组织将相关产品需求标准转换为结构化、标准化的参数指标体系,植入框架协议系统,形成统一规范的产品需求标准库,作为框架协议需求编制、产品录入、产品响应、第二阶段需求和入围产品管理的基础标准。

    对客观、细化、可评判、可验证的需求标准,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产品需求标准库有关规则,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产品需求标准,纳入产品需求标准库。产品需求标准不明确的,不得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具备条件的服务项目,可参照产品需求标准管理模式建立服务需求标准库。

    (八)规范采购需求编制。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等规定加强需求管理,依法开展需求调查,编制框架协议项目采购需求,综合考虑框架协议系统同类产品(服务)历史成交价格和市场调查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等次、规格产品(服务)的采购包和最高限制单价。全省统一征集和跨级次、跨地区开展框架协议项目的采购需求,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的意见。

    五、规范征集文件编制

    (九)提升编制质量。征集人应当落实征集文件编制的主体责任,根据确定的项目采购需求,参照财政厅发布的封闭式框架协议电子化征集文件示范文本及有关使用要求编制项目征集文件,加强征集文件内部审查和发布管理。

    (十)明确重点内容。征集文件除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重点明确框架协议履行期限、供应商资格要求、最高限制单价、履约评价标准、质疑投诉及监管部门等内容,严格落实政府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对于新一期框架协议因废标、质疑投诉等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按时订立的,征集人经审核或备案采购方案的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框架协议有效期。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代理服务费由委托人进行支付。

    六、加强供应商管理

    (十一)严格身份管理。参加四川省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代理商等)应当办理使用本单位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在平台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维护。

    (十二)规范品牌管理。产品生产厂家在录入产品信息之前,应当通过框架协议系统维护产品品牌信息,并提交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品牌(商标)授权书等产品品牌证明材料。征集人负责组织对产品品牌证明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生产厂家可以使用该品牌维护产品信息。

    (十三)加强入围供应商管理。征集人应当加强入围供应商管理,按照征集文件规定清退被解除框架协议或不符合要求的入围供应商。被清退的入围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其委托的代理商不得继续使用该入围供应商的入围产品参与第二阶段合同授予。

    (十四)加强代理商管理。入围供应商负责对其委托的代理商进行管理,督促代理商严格履行框架协议、委托协议和采购合同义务。代理商存在不符合征集文件规定的代理商资格条件、违反框架协议约定、不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或履行采购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情形的,征集人应当依法追究入围供应商责任。

    七、加强产品管理

    (十五)产品征集管理。货物项目征集公告发布前,征集人应当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产品征集通知,面向生产厂家开展产品征集。生产厂家应当按照产品征集通知明确的征集范围、征集时间、产品需求、核验标准等要求,通过框架协议系统录入产品信息,属于进口产品的,可由唯一授权供应商录入产品信息。征集人负责组织对生产厂家或进口产品唯一授权供应商提交产品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产品进入产品信息库。

    (十六)产品响应和入围管理。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应当使用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的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选择已进入产品信息库的产品进行响应,并对响应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框架协议订立后,入围产品将正式上架进入框架协议商品库。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升级换代入围产品的,应当遵循“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原则更换产品。

    (十七)产品下架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征集人对入围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1.框架协议到期;

    2.符合升级换代要求,被替代的产品;

    3.入围供应商被清退;

    4.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不得使用已下架产品继续参加第二阶段合同授予,也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征集。

    八、强化价格管理

    (十八)规范报价管理。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货物采购项目的同一产品在不同采购包的响应价格应当保持一致,否则均作无效响应处理。入围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动态调整入围产品(服务)的价格或者结算标准,但不得超过第一阶段响应报价。

    (十九)执行价格优先。采购人在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应当对同类产品入围价格和市场价格进行对比,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符合《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二十)加强价格监测。征集人负责组织对入围产品(服务)进行价格监测,通过对比分析第二阶段成交情况、市场成交价格或者收集采购人情况反馈等方式开展价格监测,监测结果作为征集人开展价格管理、入围供应商和代理商维护销售价格以及采购人第二阶段授予采购合同的参考。征集人发现产品(服务)价格明显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入围供应商核实情况,入围供应商应当配合处理。

    九、规范合同授予管理

    (二十一)规范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订立封闭式框架协议的,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以直接选定为主要方式;单笔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的,除乘用车项目和以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项目外,采购人应当在对应框架协议入围产品范围内,采取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给予供应商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响应报价时间。

    (二十二)结果公告管理。征集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成交结果单笔公告和汇总公告。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全省统一征集的品目,采取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单笔公告由采购人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

    (二十三)履约评价管理。征集人应当组织开展对入围供应商、代理商的履约评价,评价主体、指标、标准、时限等内容在征集文件中明确,评价结果作为采购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的参考。

    (二十四)合同纠纷处理。采购人、供应商在合同履行、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出现纠纷的,由征集人负责协调处理。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全省统一征集的品目,由采购人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协调处理。无法协调处理的,采购人、供应商可根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二十五)落实采购主体责任。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框架协议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依法订立的框架协议,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做到精打细算、货比三家,规范合同授予,强化履约管理,严禁超预算、超标准采购或者利用框架协议进行虚假交易,依法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

    (二十六)推进诚信经营。供应商应当诚信合规经营,严格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内容向采购人提供产品(服务),不得降低标准、擅自增减配置或者搭配销售框架协议约定之外的产品。

    (二十七)加强监督执法。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大框架协议采购的监督指导力度,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建立健全本地区框架协议采购运营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投诉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征集人、采购人、供应商等在框架协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财政部门反映。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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