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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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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安康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地区:陕西省/安康市 发布日期: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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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科技局、各县(市)经贸科技局、安康高新区科技资源统筹中心、恒口示范区经发招商局,有关单位


现将《安康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18日



安康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和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完善区域科技资源统筹和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参照《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安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优秀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安康市科学技术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示范机构的认定、监督与评价工作。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服务。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和技术需求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三)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四)提供科技成果产业化资源匹配服务,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指导技术合同登记主体规范交易流程,规避技术交易风险;

(七)指导本区域吸纳技术合同主体协助对方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统计和分析及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八)搭建技术供需信息交流平台,组织技术供需方开展精准对接和项目路演活动,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

第六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省级及市级科技计划所形成的成果,尽快应用到企业或自行产业化。

第七条 现有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县(市、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载体应发挥区域技术转移转化枢纽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转化“全链条”的一站式公共服务。

第八条 为提高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和市场化科技中介服务主体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加快秦创原建设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第三章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与服务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与服务工作,在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评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十条 申报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或事业单位登记的独立法人或其内设机构;

(二)有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业务的经历;

(三)有符合条件的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四)有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或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在区域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考察和评审意见,评定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予公布。被评定为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评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经评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在当年12月末,根据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为企业法人和其他机构两种类型,按照《安康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进行分类评价,评价等级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对年度评价为“优秀”的示范机构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连续两年评价不能达到合格的机构,将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安康市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相关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 市科技局将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服务工作纳入全市秦创原建设内容。在年度秦创原专项中安排经费,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后补助。

第十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服务纳入本地区及本单位的科技服务工作中,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科技成果小试、中试、产品试制和测试等技术服务,为企业技术转移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十 鼓励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积极加入秦创原安康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和安康市技术经理人协会,联合开展需求挖掘、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成果对接和技术转移“一站式”综合服务,提升其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共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十九 鼓励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针对不同的项目和企业的需求,采取不同的运行模式和服务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实现技术转移和转化;鼓励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参加秦创原安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系列路演活动,挖掘、筛选和提炼企业技术需求,定期组织校企、校地精准对接活动。

第二十条 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鼓励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培训、人才引进等多种方式,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素养高、投行思维广、服务意识强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立市场化薪酬和用人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市级科研院所,培养高层次技术转移和技术经理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安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订。


附件:《安康市技术转移示范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安康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指标



评价内容



评价分值



备注



 

基础保障(30分)


有无固定办公场所和配套办公设备。


10分


 

有无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服务、科技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专业从业人员,专业人员占比情况。


10分


 


有无开展技术转移相关服务业务,从业时间和开展业务范围。


5分


 


有无相关管理制度、章程和服务规范,内部管理相关规章和措施。


5分


 


工作成效(50分)


组织开展校企对接、项目路演、科技招商活动数量和年度完成任务情况。


10分


 

组织开展科技政策、实用技术、技术经理人等培训数量和年度完成任务情况。


10分


 


征集企业技术需求数量;促成校企、校地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项目数量。


10分


 


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成交总额(万元),完成吸纳技术合同成交总额(万元)。


5分


 


指导企业培育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瞪羚企业数量;指导卖方享受技术合同登记优惠政策金额(万元)。


10分


 


提供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数量;为企业、高校院所和科技人才提供科技服务数量。


5分


 


经验推广(20分)


机构运营模式、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等在县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数量。


10分


 

促成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实际应用成效宣传报道成效。


5分


 


总结典型案例及媒体宣传次数。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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