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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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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其他
发文单位:自贡市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自贡市 发布日期: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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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府办规〔2024〕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标准,明确资金申报程序;加强宣传解读,推动政策直达快享,确保及时兑现到位;加强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聚焦进一步扩大有效需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向市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内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其中,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的,在上述基础上,市级再按照年利率0.5%、单笔不超过1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所需资金除省级负担外,由市与区县共同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自贡市分行、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发放消费券
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面向我市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和文旅等领域,发放“自在盐都—惠民消费券”。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可叠加享受红包抵扣券。消费券和红包抵扣券总额3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三、实施消费场景创建激励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新评选的“自在盐都”消费新场景,给予每个“自在盐都”消费新场景10万元激励;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上述期间验收合格的主体,给予每个20万元激励;支持创建国省级“绿色商场”、四川省老字号,对上述期间符合要求的主体,给予每户3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继续实施企业招工成本补贴
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须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所需资金除省级负担外,由市与区县共同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按期新建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市级重点工业项目(需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纳入全市工业项目每月调度推进名单的项目),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5亿元以上,2024年1至9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至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年生产规模5亿元以上,生产规模在2024年1至9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激励。对年生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至20%、20%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激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七、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度建筑业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激励;年度建筑业生产规模10亿元至50亿元、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至25%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激励;年度建筑业生产规模2亿元至10亿元,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5%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激励。2025年一季度建筑业生产规模9亿元以上,建筑业生产规模1亿元至9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激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八、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经营规模10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每户60万元激励;2024年经营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给予每户4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3亿元至5亿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给予每户2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1亿元至3亿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激励;2024年经营规模200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激励;2024年经营规模5000万、1亿元、2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每户5万元、10万元、20万元激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实施重大项目开工激励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主体实现实质性开工的亿元以上项目个数及总投资排名前三名的区县,每季度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激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实施生猪出栏激励
根据统计部门核定的2024年全年出栏数,对完成2024年生猪出栏任务的区县,按照年出栏5万头至10万头给予5万元、10万头至50万头给予10万元、50万头以上给予15万元的标准激励,资金由各区县统筹用于支持生猪产业发展,补贴给生产经营主体。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十一、实施肉兔规模化养殖激励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以上或年出栏量20000只及以上肉兔的产业集群链主企业、合作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对其投保的地方特色养殖保险,按照实缴保费的60%进行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共同承担。(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实施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等转型升级,对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首次达到规模的运营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其中:5000万元至1亿元给予100万元激励;1亿元至3亿元给予150万元激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三、实施“转企升规”激励
(一)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升规”工业企业户数净增5户以上且排名前三名的区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激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转企”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万元/户的激励;对“升规”的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单位(含个体经营户)分别给予5万元/户、3万元/户的激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对符合国家、省、市同类激励政策措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同时,以上政策措施与市级现行其他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第一条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和第十一条实施肉兔规模化养殖激励政策按市区3:7负担、扩权县自行承担;其余政策所需资金均由市本级承担;第四条继续实施企业招工成本补贴政策按市区2:8负担、扩权县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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