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达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综合统筹、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持续安全的现代预算制度,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州市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凡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断增强重大政策、重要改革和重点项目的保障能力。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市级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公开,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依法征缴预算收入;依法对市级各部门(单位)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市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市级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市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将预算收入缴入市级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第五条 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确保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预测未来三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和重大财政收支情况,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拟定中期财政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中期财政规划按程序报批。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的重大政策事项,经市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拟定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年度预算应当受中期财政规划的约束,其编制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市级各部门(单位)的规划和行业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应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政府预算
第六条 政府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以及特许经营权等政府性资源获取的各类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不得隐瞒、少列。
政府债务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依照省政府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市级债务限额安排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税费政策调整等因素,测算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测算数据。
第七条 政府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支出,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预算支出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代编政府支出预算:
(一)因政策标准或者实施主体等因素不确定,暂不能精准编入市级各部门(单位)预算或者转移支付项目,需在执行中由市级各部门(单位)或者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和政策规定统筹分配的预算事项;
(二)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国家、省在达单位的预算事项;
(三)由市级一次性预算单位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预算事项;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代编预算的情形。
第九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有关要求,一般不得作出单(某)项支出占预算总支出比例,明确具体增幅,或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服务(监管)对象数量、上级补助资金数额挂钩等肢解预算的规定。
第十条 市级预算草案按照以下规程编制:
(一)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市级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二)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预测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三)市级各部门(单位)提出部门预算支出需求及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市财政部门汇总;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具体要求,组织市级各部门(单位)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建议方案,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收入预计建议方案和预算支出预计建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编制预算草案;
(五)市财政部门编制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医保部门、市税务部门共同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议;
(六)市政府依法将市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缴收入,并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先征后返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与市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数据信息实时动态共享。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应当于每月前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支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级次、进度和程序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改变预算级次。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办理。
严格控制预算调剂。预算执行中本级支出与对下转移支付之间的调剂,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出台的增支政策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必须当年实施的,首先通过预算调剂解决。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不得超越权限制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相关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市级各部门(单位)代拟或者制定文件涉及增加财政支出、减少财政收入,或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未与市财政部门达成一致的,不得自行出台。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前七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上月全市预算执行情况。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三章 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市级各部门(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单位资金收入等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编制,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列报决算。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大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财政拨款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在非财政拨款资金可满足本部门(单位)支出需要时,优先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分类规定支出标准,建立预算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部门预算,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编制预算。
第十八条 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强化结转结余资金与当年预算安排挂钩机制,优先消化结转结余资金,并相应减少当年财政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支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市级各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以及年度工作任务、项目储备情况、预算绩效等编制:
(一)人员、公用经费预算编制。人员经费预算按照政策标准和人员职级情况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定额标准编制;
(二)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根据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对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开展政府采购;
(四)资产预算编制。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资产存量、绩效目标,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五)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按照达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未列入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实施。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性质、近年收支状况等因素,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部门核定事业单位财务体制,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财务体制,统筹考虑财政拨款和单位资金收入,合理合规编制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遵守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的收入收缴程序和支出拨付程序办理资金缴拨;合理安排支出进度,根据实际用款进度办理资金支付,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强化资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并对本部门(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支付信息和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单位)的资金支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和报告,确保资金支付安全、规范。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单位)的重大预算资金支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规定,不符合结转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结转。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防止财政资金闲置沉淀。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或者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用于安排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
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市级配套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国家、省对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专项资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坚持确有必要、权责匹配、从严从紧、讲求绩效的原则,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绩效目标、分配方法、实施期限和主管部门。除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外,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一)属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二)已经有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事项;
(三)单位正常运转和履行日常职能职责的事项;
(四)临时性、一次性工作事项;
(五)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设立、调整市级专项资金应当由市级各部门(单位)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市级部门(单位)申请设立市级专项资金时,应当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资金用途、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预算评估评审,科学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再新设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或者会同市级部门(单位)制定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一项资金,一个办法”,全覆盖管理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职责分工、资金用途、执行期限、申报条件、分配方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具体期限根据市级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确定。期满后市级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根据新的情况修订或者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优先保障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市级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的相关专项资金,年初应当预留一定额度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用于突发事件应急支出。
第三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政策标准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对涉及的基础数据、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申报部门(单位)、个人应当保证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资金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以及按标准据实分配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部门(单位)开展市级专项资金的评估、调整和退出等工作,实行日常评估与集中评估相结合、定期评估与动态评估相结合、自我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日常评估每年开展,具体对市级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效益性等进行评估,集中评估每三至五年开展。
第三十三条 市级专项资金根据评估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继续执行;
(二)对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补助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项目分配零散、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采取调整、重组、整合等方式处理;
(三)对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逐步退出;
(四)对设立依据不足、政策到期、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者绩效低下、审计或者财会监督等发现确无必要设立的专项资金,严格落实退出机制。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在申请项目入库时应当设置绩效目标,在编制预算时应当设置部门(单位)整体、政策、项目绩效目标。市级各部门(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申请和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
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对预算项目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重点政策、项目预算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对部门预算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
第三十七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开展部门(单位)整体、政策、项目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级各部门(单位)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开展部门整体、政策、项目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应用于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等,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六章 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决算草案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各项数据应当以政府、部门会计核算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单位)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对账工作。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预算、预算会计核算数据等相关资料,编制市级决算草案,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市级各部门(单位)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入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批复决算。
第四十二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按年度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报告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并按照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接受省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市级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级各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公开市级政府预决算信息;市级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预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部门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公开内容审核,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省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