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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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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江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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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府发〔2024〕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已经江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高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推动构建高质量发展格局,贯彻落实《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根据《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技术标准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单位申报、组织评审、资金兑付,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财政、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标准管理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资助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及申报受理、管理监督等过程。

第四条 项目的申请人为在重庆市江北区依法合规经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具有江北区户籍的自然人。

一项专利或商标,有共同专利权人或共同商标注册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商标注册人提出资助及奖励申请。

第五条 资助及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自愿申请、促进运用、逾期不受”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资助。

(一)知识产权资助

1.通过转让等形式获得区外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受让方每件0.2万元的资助;对完成专利许可,且单笔备案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被许可方每件0.2万元资助;同一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当年转让、许可资助不超过10件。

2.对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完成专利产品备案的,给予每件0.1万元资助,同一法人、非法人组织当年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对以商标、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资助,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以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贷款执行利率低于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以贷款执行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同一法人、非法人组织当年贷款贴息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开展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按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的50%给予资助,单笔担保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同一法人、非法人组织当年担保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按照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笔保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同一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当年保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技术标准资助

6.对首次承担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技术机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分技术委员会(SAC/TC/SC)、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Q/TC)秘书处工作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

7.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最高一次性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完成重庆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最高一次性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奖励。

(一)知识产权奖励

1.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5万元、7万元。

2.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

3.对新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的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件。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5.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是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5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6.鼓励社会力量搭建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对取得国家、市级相关资质且投入运营的平台建设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专项扶持。

(二)技术标准奖励

7.对新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最高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按就高原则一年奖励不超过2项。

8.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度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然人申请人年度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技术标准管理部门每年发布通知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资助奖励组织申报,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及奖励申请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受理登记。

(二)申报期满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技术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对申报情况进行集中评审。需要专家评审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技术标准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资助及奖励申请进行综合评估。

(三)审核后,形成拟资助及奖励清单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按流程实施资金兑付。

第十条 资助及奖励时间范围。

(一)资助及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涉及的各类资助及奖励事项。

(二)资助及奖励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

(三)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资助及奖励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申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终止资助奖励;已经资助奖励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技术标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已领取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工作的管理,以保证资金效益发挥;同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资助奖励资金专项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重庆市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有关内容与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新”原则执行;已享受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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