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自1991年起我市开展了“威海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对扩大我市对外开放和国际影响,鼓励更多外国友人热爱威海、贡献威海发挥了积极作用。现行的《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威政发〔2018〕4号)经评估,部分内容已经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市外办经过走访调研、交流座谈,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决策依据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0〕3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8〕4号)、《关于威海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18〕40号)、《关于威海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变化、新需求,使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更加严谨合理,进一步鼓励更多的中外友好人士热爱威海、积极投身到威海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中。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二条,涵盖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意义、对象、条件、程序、礼遇、撤销机制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的意义。“荣誉市民”称号是激励外商投资、引进海外高端人才的重要手段,授予为威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友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荣誉市民称号,能够增强他们对威海的认同感、归属感,带动更多的中外友好人士来威海投资兴业。
(二)建立了“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责任机制。《办法》明确了责任单位、授予程序和特殊授予情况,具体工作由外事部门牵头涉台港澳、涉侨、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商务、文旅、卫健、市监、体育、安全、税务、口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方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规范管理,对推荐、申报各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评选出来的人有公信力和说服力。推荐部门要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择优申报。外事部门和其他联审部门要从严评审,慎重对待,保证荣誉市民的整体层次和质量。
(三)规范了“荣誉市民”授予、管理和服务。荣誉市民授予对象必须是为推动威海对外交流合作、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科教文卫事业发展等作出重大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友人。要密切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定期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邀请参加我市举办的重大外事活动,在居留证件办理、口岸通关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便利,进一步增强荣誉市民的荣誉感,引导其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同时,明确荣誉市民的退出机制,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符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五、新旧政策异同点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对责任单位、审查程序、相关礼遇进行了部分修改。
一是责任单位名称变更。由于机构改革原因,原《办法》中部分责任单位的名称改变,为了适应管理体制带来的变化,参考《关于威海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将涉及到的责任单位名称修改为最新名称。
二是增加了相关审查程序。部分荣誉市民申报对象具有长期海外生活背景,审查时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联审。由于机构改革,部分单位职能发生改变,将涉及到的联审职责划归到新单位。
三是相关礼遇变更。根据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口岸办等建议,对荣誉市民享受的礼遇进行了修改,增强《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市对外友协 张伟
联系电话:0631-5221097
威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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