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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司法局与市市场监管局就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进行了会商研究,建立了“两审”联动机制。现印发你们,请在开展相关工作中严格执行。
自贡市司法局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2024年8月30日
自贡市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机制
为了提高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质量,推动合法性审查(含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下同)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不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联动机制。一、程序衔接机制。拟以市、区(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履行程序或者修改完善。
二、标准衔接机制。要依据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和例外规定等公平竞争审查细则开展审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中对相关标准有疑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的审查标准文本。相关标准变更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司法行政部门,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防止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带病”出台。
三、会商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之外的其他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还存在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时,由负责审查的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经会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将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意见以及理由、依据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四、沟通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合规的前提下,互通典型案例、互鉴审查经验。对审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倾向性问题、重大疑难问题,联合开展课题调研,推动理论研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通过双向联动、多方参与,减少分歧、形成共识,不断提升审查意见的专业性、权威性、协调性。
五、监督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时,可邀请司法行政部门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在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时,可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发现地方政府(含办公室)或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可将相关问题通报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时发现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可将相关问题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培训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探索开展联合办班、同堂培训,实现师资共建、人才共育,建立健全学习培训、能力提升机制,共同争取上级优质资源,提高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夯实审查工作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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