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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大足区民宿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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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大足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重庆市/市辖区 发布日期: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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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大足区民宿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促进大足区民宿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25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大足区民宿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培育发展旅游新业态,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形成地域特色鲜明、配套服务完善、集聚效应明显的区域性品牌,促进民宿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将民宿建设与乡村振兴、特色镇村打造、和美乡村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相结合,提高国有、集体及个人闲置房屋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民宿发展环境,拓宽民宿投资渠道,支持民宿创意创新创业,有序发展民宿新业态,促进民宿业多元化、特色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充分展现大足的自然底蕴和人文风韵,激发旅游经济新动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丰富的旅游体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为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因地制宜、因村施策,保持民宿区域传统风貌,倡导低碳环保、朴实自然、和谐共生,让游客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二)坚持文化为魂,多元融合。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深入挖掘大足文化历史底蕴,将原生态、烟火气、大足韵、巴蜀风融入民宿发展“规、建、管、营”全周期,以“文化+”增添产品内涵,以“智慧+”提升服务品质,以“创意+”丰富民宿业态,延展产业供需链,拓展经济价值链,增添发展新动能。

(三)坚持政府引领,市场为主。建立民宿发展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体系,指导大足民宿健康发展。探索“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百姓入股”模式做强民宿产业,促进居民增收、企业获利、地方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四)坚持科学开发,高效利用。围绕“日月辉映、繁星闪烁”的文旅发展总格局,加强统筹规划,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复制,着力“提升一批”“招引一批”“储备一批”民宿项目。抓好民宿项目基础配套及交通保障,加强民宿品牌培育,提升民宿管理服务水平。

三、发展目标

(一)主要目标。

——构建民宿发展格局。依托世界文化遗产、山水资源禀赋、美丽乡村基底及特色民俗风情,形成“一心五湖六山多点”的民宿发展格局。“一心”,即母城中心片区;“五湖”,即龙水湖、化龙湖、跃进湖、玉滩湖、胜天湖;“六山”,即北山、宝顶山、南山、石门山、石篆山、巴岳山;“多点”,即“棠香人家”“稻乡人家”“花乡人家”“原乡老家”等,构建资源互补、各具特色的民宿发展新格局。

——发展民宿产业集群。重点发展母城中心片区、宝顶山化龙湖片区、巴岳山龙水湖片区,优先打造石门山跃进湖片区、石篆山玉滩湖片区及胜天湖片区,同步在24个五星村庄所在区域点状布局特色民宿。

——形成民宿特色品牌。宝顶山化龙湖片区初步形成以禅艺山居为特色的“知·足”民宿品牌;母城中心片区初步形成以个性化民居为特色的“石·韵”民宿品牌;巴岳山龙水湖片区初步形成以滨湖康养为特色的“湖·语”民宿品牌;围绕胜天湖片区及周边各旅游景区景点初步形成以观光休闲为特色的“棠·月”民宿品牌。

(二)推进时序。

——到2024年底,全区民宿达到50家,床位600张,力争成功创建丙级旅游民宿1家,评选出大足精品民宿5家。宝顶山化龙湖民宿集群雏形基本形成,“知·足”民宿品牌效应初显。

——到2025年底,全区民宿达到60家,床位800张,力争成功创建乙级旅游民宿1家、丙级旅游民宿3家,评选出大足精品民宿10家。巴岳山龙水湖民宿集群雏形基本形成,“湖·语”民宿品牌效应初显。

——到2026年底,全区形成5大精品民宿产业集群,民宿达到80家,床位1000张,力争成功创建甲级旅游民宿1家、乙级旅游民宿2家、丙级旅游民宿8家。初步形成业态多元、特色鲜明、内涵丰富、服务优质、品牌凸显的民宿产业发展格局,“知·足”“石·韵”“湖·语”“棠·月”等民宿品牌影响力持续增强,“一心五湖六山多点”的民宿发展格局进一步健全,民宿成为全区旅游住宿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重点任务

(一)制定行业规范。编制《大足区民宿产业发展规划》,形成大足民宿规划、建设、管理的系列标准和制度,指导民宿业规范发展。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制定大足区精品民宿及一般民宿的基本要求和认定办法。完善民宿业监督管理的职责清单,优化简化民宿办证办事程序。指导制定《大足区民宿业服务质量标准》(团体),推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二)保障项目用地。据大足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民宿建设,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旅游民宿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可根据旅游专项规划需求征地,征地红线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确定为准。

(三)试点盘活利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民宿。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中,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合资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用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政策,推动形成民宿集中村、示范村等盘活利用典型。

(四)打造示范样板。采取“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方式,以“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开发模式,优先对国有存量闲置房屋进行示范打造。围绕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打造民宿示范样板。围绕特色小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乡村旅游重点村、传统村落打造旅游民宿集群。

(五)加强品牌建设。围绕“知·足”“石·韵”“湖·语”“棠·月”等民宿集群品牌,从设计创意、文化植入、连锁运营、品牌建设、经营业绩等方面指导创建“精品民宿”,支持精品民宿对照国家标准申创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

(六)鼓励多元发展。围绕大足文旅资源特色,在民宿建设中植入石刻文化、海棠文化、荷莲文化、车城文化、五金文化、农耕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布局建设旅游观光型、民俗风情型、乡土产业型、生态康养型、文化艺术型、研学旅行型等多类型民宿,提高大足民宿辨识度。聚焦“Z世代”“银发族”“家庭游”,开发亲子、团建、旅居、康养类民宿项目,满足多元化客群需求。

(七)加大招商力度。积极探索民宿业发展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民宿领域,鼓励本地居民以自建房或宅基地入股。加大对民宿集群的招商引资力度,每半年举办1次全区民宿招商对接会,聚合民宿品牌、主理人、运营商和投资商,参与大足民宿建设运营。

(八)开展宣传营销。树立大足民宿整体品牌,坚持把“移动优先、视频为主、交互传播”的理念贯穿始终,强化“知·足”“石·韵”“湖·语”“棠·月”等民宿品牌宣传。鼓励民宿与电商平台合作,对民宿品牌宣传、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定期发布大足民宿指南,运用青年话语体系和短视频等新媒体手段,适时更新大足民宿位置分布、主题特色、周边配套、交通路线等信息。

(九)培养人才队伍。每年组织民宿管理单位、业主、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等开展不低于4次的市内外考察学习。每年开展1次民宿管理人员业务培训、2次民宿经营者专题培训、1次民宿服务人员专业培训,提升民宿建设运营服务水平。每年举办1次全区性民宿服务技能大赛,促进民宿企业和从业队伍在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方面赶超比拼。

(十)促进行业自律。成立大足区民宿产业协会,聚焦行业热点问题,激发行业发展潜力,积极探索业界前沿,搭建政府与行业的沟通桥梁;推行行业标准,规范民宿发展,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推动大足民宿业创新与发展。

五、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大足区民宿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召集人,区委区政府分管联系领导任副召集人,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专班每季度专题研究1次民宿业发展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主动服务,推动形成政府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助力大足民宿产业发展。

(三)健全体制机制。积极引进国家级、省市级院校、研究机构、运营团队的教授学者专家,纳入全区专家库管理,建立大足区民宿管理专家服务智库。充分发挥民宿产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民宿行业建设和行业自律。

(四)落实发展资金。区财政每年落实支持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民宿奖励政策兑现、招商推介、考察培训、宣传营销及行业竞赛等费用从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由区文化旅游委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促进民宿业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

(五)提供金融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旅游民宿贷款融资,加大授信额度支持力度,执行相对优惠的贷款利率。协调区内金融机构争取其总行减免或降低银行卡消费手续费。

(六)优化审批流程。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证照办理条件和流程,通过联合审核、一站式办理、多证合一、以备案代替发证、告知承诺制、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证照办理流程,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证照办理服务。

(七)强化考核督查。将促进大足区民宿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国际旅游名城建设推进会定期研究部署民宿建设工作,有力推动旅游民宿发展政策、招商引资、要素保障等方面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471日起实施。

附件:大足区民宿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职责清单


大足区民宿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职责清单

为加快我区民宿产业发展,提升民宿服务品质,实现民宿规范化、标准化、特色化、规模化发展,现将相关单位在全区民宿产业发展中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培育、管理、宣传、营销、日常监管等工作。负责编制《大足区民宿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大足区民宿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大足区一般民宿及精品民宿认定办法》。负责组织开展一般民宿、精品民宿、旅游民宿评定工作。负责兑付民宿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

2.区融媒体中心:营造全区民宿产业发展氛围,宣传民宿产业发展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开辟民宿建设、经营、服务相关专栏,宣传推广民宿发展典型经验。指导和帮助民宿开展媒体宣传。

3.区发展改革委:指导相关镇街、民宿集群、民宿企业开展民宿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4.区公安局:负责做好民宿游客的入住登记和治安安全指导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从事住宿服务的无证经营行为;督促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协同区文化旅游委开展旅游民宿验收评定工作。

5.区民政局:协助成立“大足区民宿产业协会”,负责协会登记管理工作。

6.区财政局:配合制定《大足区民宿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负责落实支持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时拨付民宿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费用,并对奖补资金和各项费用进行监督检查。

7.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对民宿从业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指导;对有贷款需求的民宿主提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民宿发展。

8.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对民宿选址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负责做好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9.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会同镇街指导建设单位在民宿改造前实施结构性安全鉴定,对已办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和消防验收,按要求出具民宿的消防安全证明和质量安全证明。协同开展民宿验收评定工作。

10.区交通运输委:参与交通道路沿线民宿的选址审核。指导民宿设立交通标志标牌。负责保障民宿集群区域的交通便捷。

11.区水利局:指导镇街将乡村旅游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建立民宿防汛安全联系人制度,完善民宿防汛应急预案编制,明确避灾场所,确定避灾路线。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山边、溪边、涉水项目及其他危险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12.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配合制定《大足区民宿认定办法》。将民宿发展纳入巴渝和美乡村建设,将民宿从业人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对象。负责指导民宿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结合乡村振兴工作部署,依托乡村旅游发展和乡村民宿的建立与发展,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运营民宿,促进乡村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3.区商务委:配合制定《大足区民宿认定办法》。指导民宿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和跨区域发展。培育和提升乡村民宿品牌影响力,力争培育出全国性乡村民宿知名品牌企业。为民宿产业发展配套餐饮、冷链、日用品等商贸流通环节。

14.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核工作。对民宿经营户日常卫生进行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协同区文化旅游委开展民宿验收评定工作。

15.区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镇办履行民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监督指导区级“平急两用”重点保供基地项目建设和管理。

16.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国有闲置资产,改建精品民宿。支持镇村利用闲置资产,与国有企业合作建设乡村民宿。

17.区招商投资局:将大足区民宿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工作纳入重点招商任务,吸纳国内知名民宿品牌企业来我区投资、合作,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我区民宿产业发展。

18.区林业局:指导民宿做好林地流转,按有关规定做好涉及林地的民宿审核(审批),监督指导民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为民宿贷款融资及金融服务,加大授信额度支持力度,执行相对优惠的贷款利率。协调区内金融机构争取其上级行减免或降低银行卡消费手续费。

20.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民宿选址、用地报批,保障项目用地需求,指导民宿规划设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

2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核(审批),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民宿明码标价,对民宿经营户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同区文化旅游委开展民宿验收评定工作。

22.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民宿经营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项目主动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镇街开展民宿日常消防工作监督检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协同区文化旅游委开展民宿验收评定工作。

23.各镇(街道):做好辖区内民宿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对新建及改造民宿的规划选址、装修风格进行指导审核,对运营后的民宿进行日常管理;对有意愿建设乡村民宿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政策引导和日常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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