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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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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烟台市公安局 发布地区:山东省/烟台市 发布日期: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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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8月19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规模不断壮大,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出台《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共九章31条,主要规定了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程序、贷款担保、贷款偿还、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

一、对贷款对象进一步明确。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拓展到灵活就业人员,明确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为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二、规范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变化,充分考虑高层次人才贷款、多子女家庭贷款、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等特殊情况,明确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以下四项中的最低值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高上限(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一)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最高额度;(二)扣除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后剩余房款的最高额度;(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最高额度;(四)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还款能力计算的最高额度。

三、明确贷款期限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贷款担保方式。借款申请人应以所购房为抵押物,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为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拆迁安置房贷款,应以所安置住房作抵押,安置住房未取得不动产证书的,应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拥有完全产权的他处房产作抵押。

五、借款合同变更情形的处理。在贷款期限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情形,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时,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还款期限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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