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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修订完成呈现“四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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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宜宾市 发布日期: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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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宜宾市秉持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牵头,修订完成《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简称《办法》),于2024年6月25日印发,8月正式实施。

一、修订过程呈现“三新”。一是落实中省文件“新精神”。《办法》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四川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2”政策的最新文件要求,切实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二是借鉴他山之石“新做法”。学习借鉴广东、山东、辽宁以及武汉、珠海、鹤壁等省市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新做法,博采众长,并结合宜宾实际,于2023年7月着手起草、修订。三是集思广益征求“新意见”。先后三次书面征求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商协会代表、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两次挂网面向全市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一次专家论证座谈会,集思广益,历时一年修订完成。

二、保护主体表现“三增”。一是“增大”保护机构范围。将合法权益保护机构从维权申诉中心,修改扩大到宜宾市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主要成员单位,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部门(单位)。二是“增加”保护责任主体。为塑造民营企业反映问题诉求的渠道多元,《办法》新增了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要求。三是“增列”部门职责义务。逐条“明确”列出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义务,既强调了职责义务,又是本次修订的亮点。

三、保护内容体现“三化”。一是范围“扩大化”。将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修改为企业经营者,被保护对象实际扩大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经理,以及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等。二是内容“人性化”。《办法》载明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指出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同时,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民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是理念“制度化”。《办法》强调了民营企业有权依法获得行政许可,享有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权利,在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上,条件平等、机会平等。正面回应了“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四、保障实施展现“三强”。一是强调正负面清单。将省民营办、省纪委监委2024年3月印发的《四川省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主要精神在《办法》中制度化,明确要求“落实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二是强调不得打击报复。《办法》强调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处置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理、合法的诉求;不得泄露投诉、举报内容及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不得实施打击报复,并在“服务与监督”篇中载明后果。三是强调违纪违法后果。《办法》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单独用两条重点强调违纪违法后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明确处理规定,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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