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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金融发展中心关于征求《铜梁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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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铜梁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重庆市/市辖区 发布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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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金融发展中心

关于征求《铜梁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意见的通知


为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我中心起草了《铜梁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大家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4月3日(星期三)18:00前将意见电子档通过邮箱反馈至区金融发展中心。

联系人:刘怡

联系电话:023-45879003

邮箱:719257982@qq.com


附件:铜梁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


重庆市铜梁区金融发展中心

2024年3月27日



附件

铜梁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总部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条 对经金融机构总部授权,以铜梁为中心,管理周边多个区县业务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或负责全市1项或多项业务的功能性总部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金融业务1年内的管理本辖区所有业务的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金融业务1年内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对其自用部分按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金融业务1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给予前3年租赁费用补贴,每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六条 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金融业务1年内的银行机构,以当年存贷款余额增量为基数,给予前5年每年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年。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按增资额度的0.5%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按累计实缴出资额扣除铜梁区属国有企业(含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累计实缴出资额后,达到1亿元的,给予实缴到位资金3‰的奖励。

第九条 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金融业务1年内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参照铜梁区人才政策“一事一议”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本措施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铜金融中心〔202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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