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具体措施》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号)的精神,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六部分,一是总则,二是补偿资金的设立和管理,三是风险补偿的条件和标准,四是风险补偿的流程,五是监督管理,六是附则。
(一)支持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应满足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贷款主体为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
(二)托管机构和资金池设立。区政府委托长寿区产融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托管机构。区财政统筹整合资金,设立50,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规模为10,000万元,主要包括现有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统筹中央、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资金运营收益和追偿款项。
(三)融资成本。贷款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不超过200个基点,担保费率不超过1.5%。
(四)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单个主体享受风险补偿的总贷款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贷款形成不良的,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偿。
1.对单个主体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给予贷款余额(本金余额,下同)30%的风险补偿;
2.对单个主体贷款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给予贷款余额20%的风险补偿;
3.对单个主体贷款1000-2000万元(含)的,给予贷款余额10%的风险补偿;
4.对于已纳入其他中央、市级、再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政策的,补偿资金应扣除该部分,承担剩下的按比例计算损失部分。
5.对于符合人民银行绿色贷款统计专项制度的绿色贷款形成不良的,风险补偿资金比例在同档基础上上浮5个百分点。
6.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的小额信贷补偿,风险损失给予70%的补偿。
(五)风险控制。
1.单个主体在风险补偿资金下每次只能申请一笔贷款。
2.对单个合作机构累计贷款不良率(代偿率)小于等于4%的部分,风险补偿资金按以上比例全额补偿;贷款不良率(代偿率)超过4%的部分,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六)补偿流程。
由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补偿申请,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对于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下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通知,通知托管机构向申请机构划拨风险补偿资金,并抄送申请机构。每年度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报告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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