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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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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信息科技
发文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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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详情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青科规〔2023〕1号),市科技局将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我市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统一参加2022年度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

二、评价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评价流程

1.自我评价。各孵化器登录“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http://www.qdincu.cn,以下简称“平台”)。

第一步,进入系统菜单中的【孵化器-孵化器绩效评价-核验入驻企业】核验孵化器内入驻企业名单,如信息有误或不完整的,需修改或补充。名单完整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名单核验。

第二步,先在系统菜单【孵化器-企业数据协助维护】中更新企业年度数据,后在【孵化器-数据维护】中更新填报年度数据,上传有关证明材料。【企业数据协助维护】和【数据维护】菜单填报完毕后,点击【孵化器绩效评价-孵化器提交-新增-获取数据】检查数据是否为填报的最新年度数据,核对无误后,上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202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承诺书”(附件1),最后点击“提报”按钮。请各孵化器于2023年6月30日至7月7日17:00前完成材料提报。

2.区(市、功能区)核查。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平台上完成审核操作,于2023年7月15日17:00前上传加盖公章的核查意见函。

3.专家评价。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对提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4.结果公布。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孵化器管理的主要依据。

四、注意事项

1.各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毕业企业需在平台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数据。

2.各孵化器在平台填报数据务必真实、准确、完整,未及时更新或数据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3.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202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

4.联系人:

市科技局创新孵化处   郑 雯   85911343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王文颖 18561928806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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