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青住房组办发〔2023〕1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工作要求。为方便住房租赁企业、商业银行及广大市民对政策的理解把握,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部分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导致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严重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租赁资金交易安全,制定了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有哪些?
政策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本《通知》。
三、资金监管的适用主体是哪些?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均应当开立唯一、专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
四、企业应该如何选择监管银行开展资金监管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既可选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的符合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也可自行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租赁资金监管工作。
五、在监管账户信息公示方面有哪些要求?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监管账户信息作为开业报告信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并向社会公示。发布租赁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监管账户信息。
六、资金监管的范围是什么?
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本数),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不含本数)租金的,应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
七、监管资金划转的规则有没有明确?
根据住房租赁活动的实际情况,分别对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及租赁合同履约特殊情形(包括住房租赁企业注销、清算、经营异常或失联等)三种情况界定了不同的资金划转方式。
八、在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监督管理方面是怎样考虑的?
一是明确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市租赁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明确了银行、企业责任。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的,可视情对其采取约谈、发布风险提示、限制发布房源信息及网签备案等措施,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针对监管银行的违规情况,可视情对其采取约谈、取消其本银行系统整体监管资格及提请有权处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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