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乐山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便于准确理解,现就《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了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及创新举措
《暂行规定》共6章43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提出重大行政决策要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并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是决策草案的形成。新增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明确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决策;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不予决策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决策。本章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的时限、要求及流程进行了细化,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是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明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并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时限、材料报送要求及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四章是决策执行和调整。明确了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对决策后评估也作出具体要求。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明确了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是附则。附则部分对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
三、审议情况
《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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