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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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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信息科技
发文单位: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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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泰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泰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泰安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家库建设旨在汇集高层次科技专家资源,服务我市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和专家履职评价;负责泰安市科技专家库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六条  专家分类管理。

(一)技术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管理类专家。科研管理类专家应具备曾从事或目前正在从事高校与科研院所科技管理、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管理、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等工作,具备科研管理、项目管理、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经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金融类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家。包括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各级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七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常态化受理专家入库申请。申请专家经所在单位推荐至市科技局,通过审核的专家予以入库。

(二)定向邀请。市科技局根据项目验收、中期检查等工作开展需求,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三)交换共享。市科技局通过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管理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

第八条  专家入库后市科技局告知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定期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确认信息变更情况。除定期更新外,在库专家可随时联系市科技局更新本人信息。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专家入库基本条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四)接受邀请后2次无故缺席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应予出库的专家,市科技局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专家具有本办法第十条(一)、(四)所列情形的,自出库之日起2年内不予入库;具有第十条(三)所列情形的,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的权利:

(一)对参与科技活动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收到评审等邀请时,有权拒绝参加;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四)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

(二)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严守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七)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得以专家库在库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匹配与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选用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由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评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的;

(二)所评审项目与本人申请或参与的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2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五)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顾问或为其提供过咨询服务;

(六)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有法律纠纷等;

(七)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八)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九)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专家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严格保障专家库信息的安全。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专家信息的,市科技局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记录专家的异常行为,如存在科研失信等不当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泰安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相关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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