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图解
自人社规〔2022〕1 号
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局),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贡市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市的十条政策措施(试行)》(自人才〔2022〕1 号文印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自贡市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自贡市委组织部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日
自贡市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激发技术技能人才活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自贡市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市的十条政策措施(试行)》(自人才〔2022〕1号文印发)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制定、申报审批、经费划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激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人才平台激励
(一)经批准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匹配资金资助。
(二)经批准新设立的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5万元匹配资金资助。
(三)经批准新设立的市级专家服务基地、专家服务团、技能大师工作室,可申请资助经费5万元,取得突出成果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四)对取得突出成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可再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五)以上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团)、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所需资助经费在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所需资助经费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引进博士入站激励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可给予每人两年16万元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省级资助和5万元的博士后一次性日常经费市级资助,并给予设站单位2万元/人的一次性招引补贴。日常经费市级资助和招引补贴在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在站博士后待遇激励
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为在站博士后提供科研项目专项资助资金和生活补助,相关经费由各设站单位承担。
第六条 技术技能人才学历提升激励
对教育、卫生、农业等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或技能工作的人员在职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习并获得学历学位的,可参照党政人才在职提升学历学费的报销比例,由所在单位报销学费。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技能工作的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鼓励用人企业报销一定比例的学费。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称提升激励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或考试,获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聘用的,用人企业可给予每人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技能等级提升激励
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生产运输操作类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技能人才,用人企业可按照高级技师(一级)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技师(二级)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取得商业、服务业等其他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技能人才,用人企业可按照高级技师(一级)最高不超过4000元/人、技师(二级)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章 资助经费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资助经费申请
(一)经批准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人才平台,由设站单位提交资助经费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自贡市新设立人才平台资助经费申请(含基本情况、批准依据、申请理由、银行账号等);
2.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3.人才平台设立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复印件一份;
4.人才平台建设三年规划及平台绩效目标。
(二)引进博士入站,由设站单位提交资助经费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博士入站资助经费申请(含基本情况、申请理由、银行账号等);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工作站与入站博士签订的合同;
4.在站期间工作规划及绩效目标。
(三)新设立的市级人才平台无需提交申请资料,直接按相关评审办法拨付资金。
(四)本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需资金由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自筹资金支付,无需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经批准设立后首期拨付资金的50%,三年期满并考核评估合格,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资助经费申请、资格审核,会同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助经费至人才平台所在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人才平台动态管理
每年12月底前,设立人才平台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办书面报告工作开展及建设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人才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推动工作有力、取得突出创新业绩的省市人才平台积极推荐评定更高一级人才平台。对管理制度不健全、长期工作不力、考核评估不达标的人才平台,责成整改,对整改不彻底的,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资助经费监管
资助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专项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建立专账,专款专用。每年12月底前,设立人才平台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当年经费使用情况及相关明细账复印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其他骗取资助行为的,记录单位或个人失信行为,取消当次和今后的申请资格,已完成资助支付的予以追缴,其行为涉嫌犯罪的,对有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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