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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科学技术局德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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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信息科技
发文单位:德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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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20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分三批受理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2。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县(市、区)通知为准。

三、有关要求

1.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扎实做好企业研发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落实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2.进一步夯实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如实、规范编制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企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4.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市科技局。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资格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各县(市、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5.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第十二项要求选择一个主要服务区域向科技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留存备查。

6.按时报送材料。市科技局和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各收取1份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以备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3至7,并于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审核提交。同时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8)、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9)(各一式五份)、中介机构PDF版证明材料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一式三份)报送市科技局,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报县(市、区)税务局一份。


报送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行政中心B区423室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科         0534-2686108

市财政局税政科         0534-2381830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534-2383530

各县市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德州市科学技术局     德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德州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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