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持续深化“减证便民”行动,根据《重庆市第一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重庆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川渝地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结合新区实际,梳理形成《两江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以及《两江新区推行川渝两地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现予公布,并就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流程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沟通,认真落实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规程,及时完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办事指南,通过办事大厅、“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申请人当面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申请人也可通过网络下载告知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当面递交或邮寄给行政机关。
二、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制定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通过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动核查机制、线下协查机制,开展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实现及时核查和有效核验。要依托重庆市告知承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建立申请人诚信记录档案,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政策宣传,解读政策内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扩大知晓度、提升影响面,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两江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两江新区推行川渝两地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
2023年5月8日
(联系人:向佳; 联系电话:023-67573835)
附件1
两江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一、办理行政事项类
序号 | 证明名称 | 索要单位 | 证明用途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 设定依据 | 依据层级 |
1 | 就业证明 | 公安分局 | 核发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 行政法规 |
2 | 就读证明 | 公安分局 | 核发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 行政法规 |
3 | 居住地住址证明 | 公安分局 | 核发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 行政法规 |
4 | 兵役状况证明 | 公安分局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兵役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法律 |
5 | 户口迁移证 | 公安分局 | 户口登记(迁出未落户在迁出地恢复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法律 |
6 | 准予迁入证明 | 公安分局 | 户籍迁移(户口迁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法律 |
7 | 户口迁移证 | 公安分局 | 户籍迁移(迁入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法律 |
8 |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 教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 | 法律 行政法规 |
9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 | 教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 | 法律 行政法规 |
10 |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 社保局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 法律 |
11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 | 社保局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 法律 |
12 | 经营场所及实缴资金证明 | 社保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 法律 |
13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社保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14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保局 | 慈善组织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 法律 |
15 | 同意接收证明 | 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法律 |
16 | 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 | 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法律 |
17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司法局 |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部门规章 |
18 |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司法局 |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部门规章 |
19 | 资产证明 | 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部门规章 |
20 | 经济状况证明 | 司法局 | 提供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行政法规 |
21 | 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与身份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22 | 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23 | 亲属关系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24 | 死亡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用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先亡,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25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城管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 | 行政法规 |
26 | 被拆除、改动、迁移供水管道的供水企业意见 | 城管局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 行政法规 |
27 | 具有种子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材料和劳动合同 | 城管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 法律 |
28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城管局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法律 行政法规 |
29 | 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社发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行政法规 |
30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行政法规 |
31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行政法规 |
32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 法律 |
33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法规 |
34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 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35 |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 法律 行政法规 |
36 |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37 |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38 | 检验检测机构对外部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备案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39 |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明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40 | 营业场所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 法律 |
41 |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和机器设备清单 | 宣传部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行政法规 |
42 | 场地使用证明和印刷机器设备清单、采购发票或合同 | 宣传部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行政法规 |
43 | 场地使用证明 | 宣传部 | 发行、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 法律 |
44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税务局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七条 | 法律 |
45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税务局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七条 | 法律 |
46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税务局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 法律 |
47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税务局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 | 规范性文件 |
48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税务局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 | 规范性文件 |
49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税务局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三条 | 规范性文件 |
50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税务局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 | 法律 |
51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税务局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 | 法律 |
52 | 专用车证 | 税务局 |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 | 规范性文件 |
53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税务局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 | 规范性文件 |
54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税务局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 | 规范性文件 |
55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税务局 |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 | 规范性文件 |
二、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类
序号 |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索要单位 | 对应办理的服务事项 | 证明用途 |
56 | 享受供养亲属待遇人员无收入来源证明、在校学生就读证明 | 社保中心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用于工伤职工近亲属申领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
57 | 参保人死亡证明 | 社保中心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用于参保人员非因工死亡后申领抚恤金及丧葬费 |
58 | 参保人死亡证明 | 社保中心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用于办理领待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相关业务 |
59 | 参保人死亡证明 | 社保中心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用于注销已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登记 |
附件2
两江新区推行川渝两地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第一批)
序号 | 证明事项 | 索要单位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层级 |
1 | 同意接收证明 | 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法律 |
2 | 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 | 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法律 |
3 | 申请人不具有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 | 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4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5 | 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证明 | 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6 |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 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7 | 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 | 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8 |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 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9 |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 | 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10 | 住所证明 | 司法局 |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11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司法局 |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12 |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司法局 |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13 | 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14 | 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15 |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社保局 | 用于办理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行政法规 |
16 | 被收养儿童残疾证明 | 社保局 | 用于办理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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