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卫健发〔2022〕28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卫健局、财政局:
为保持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连续性,维护计划生育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精神,现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标准
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在职及退休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生活补贴(含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增发)的人员也不纳入。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省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执行。
二、基本条件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城镇居民:
(一)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成都市城镇居民,且户籍在本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五)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三、相关政策解释
(一)与基本条件相关的政策解释参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执行。
(二)申报对象不能同时享受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转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转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后不再享受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三)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行年审制。在年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享受奖励扶助:
1.对象死亡;
2.对象户口迁出本地;
3.对象户口转为农村居民户口;
4.对象因再婚、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
5.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
6.对象资格确认错误;
7.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已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生活补贴(含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增发);
9.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
(四)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行自愿申报制。可在达到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申报时须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户口本、身份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转非对象需要提供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生活补贴(含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增发))等相关材料。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申报录入、资格确认、奖励金发放、系统操作、年审、退出等办理程序,参照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办理程序同步进行。
五、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
所需资金在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经费中列支,负担比例为:第一档地区(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市级分担60%,第二档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市级分担30%,第三档地区(成都高新区)市级分担10%。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按年计发,由各区(市)县卫健局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放到户到人。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对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成卫计发〔2016〕47号)《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补充通知》(成卫健发〔2021〕12号)同时废止。相关事宜由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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