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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新区促进服务业高质发展的若干政策部分产业资金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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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青岛高新区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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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企业:

根据《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青高新管〔2022〕26号)及《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高新经发〔2023〕65号)(以下简称《细则》),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速人气商气聚集,打造宜居宜业的北岸新城,现组织开展国际贸易类与国内贸易类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具体通知要求如下:

一、发展外贸企业奖励

(一) 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2022年度货物出口额增量达到1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每10万美元增量给予0.25万元人民币奖励;出口额增量达到5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每10万美元增量给予0.3万元人民币奖励;出口额增量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每10万美元增量给予0.3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2022年新引进企业实现出口额的每10万美元再奖励0.05万人民币。

2.对2022年度货物进口额增量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人民币奖励;对2022年度货物进口额增量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万美元给予0.2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2022年新引进企业实现进口额的每10万美元再奖励0.05万人民币。

3.2022年实现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且较去年同期增长率达到50%(含)以上的,以当年进出口总额按照增量奖励标准实行全额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20%作为高管突出贡献奖。

4.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年度货物进出口额增量以海关认定数据为准。

(二) 申报条件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

(三) 具体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登记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5.企业完税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咨询

经济发展部:钊霞 ,联系电话:82020886

二、发展跨境电商企业奖励

(一) 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平台(年跨境交易额3亿美元及以上)将总部设立或迁移至高新区的企业,落户后分三年给予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其中第一年给予150万元、第二年给予90万元、第三年给予60万元;对经上级部门认定获批的“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山东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主体”、“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按市财政奖补资金的30%给予奖励。对2022年通过跨境电商1210、9610等方式通关的企业,年交易额每增长10万美元给予0.4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 申报条件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

(三) 具体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登记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5.1210、9610等方式报关单;

6.企业完税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咨询

经济发展部:钊霞 ,联系电话:82020886

三、发展服务外包企业奖励

(一) 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2022年离岸、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2022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人民币奖励;2022年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15万元人民币奖励。以IPO(软件与信息)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对2022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2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2022年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 申报条件

1.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

2.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3.软件与信息技术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以服务外包业务为主业(服务外包业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且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青岛高新区;

(2)企业纳入青岛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软件业务以按照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及青岛市“企业软件直报系统”数据为准)。

(三) 具体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发票复印件;

4.已完成技术出口合同备案的企业,需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5.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6.企业完税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咨询

经济发展部:钊霞 ,联系电话:82020886

四、企业小升规奖励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首次纳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纳统次年营业收入同比实现5%增长的企业兑现奖励资金)。

(二)申报条件

1.2021年度纳统企业;

2.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相较2021年营业收入实现5%增长。

(三)具体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企业纳统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完税证明。

(四)申报咨询

经济发展部:王聪聪 ,联系电话:82020886

五、 企业高速成长奖励

(一) 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为负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5%(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增长达到50%(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增长达到100%(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长达到150%(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二) 申报条件

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不为负增长且2022年度营业收入达

到奖励标准,予以兑现2022年度奖励。

(三) 具体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企业营业收入增长证明材料;

4.企业纳统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完税证明。

(四)申报咨询

经济发展部:王聪聪 ,联系电话:82020886

六、总部企业头部矩阵发展奖励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在高新区新注册且经青岛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不超过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自认定后三年按30%、30%、40%兑现到位,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服务业总部企业首次被认定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山东民营企业100强”,分别再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额外奖励。

(二)申报条件

获得市级总部认定的企业(根据《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商办字〔2022〕107号)。

首次入选“财富500强”的企业;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首次入选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首次入选山东省工商联发布的山东民营企业100强企业。

(三)具体申报材料

1.青岛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免申即享;

2.服务业总部企业: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获得认定的文件(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一年度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6)高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公司完税证明。

(四)申报咨询

经济发展部:张建朋 ,联系电话:68686552

七、打造特色商业街奖励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由企业自持物业或由专业企业对商业区域进行整体运营管理,打造“一街一标准、一街一特色”的商业街,通过资格认定(即需同时满足街区核心路段单向总长不低于300米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特色门店经营数量不少于85%)且纳统的特色街运营单位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特色街中纳统的零售、餐饮、住宿等商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连续三年给予沿街商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上限为1.2元/平米/天,如发票金额低于该标准,则按照发票金额发放租金补贴;如发票金额高于或等于该标准,则按照租赁补贴上限发放租赁补贴。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纳统企业。

(三)具体申报资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商业街资格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证明、消防审批等手续;

6.经营场所营业情况照片(外部门头、内部环境各一张);

7.企业完税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经营面积需超过总面积2/3以上;在第三方进行检查时有三次及以上处在非营业状态的企业,不予受理)。

(1)企业申请房屋租赁补贴: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绘面积报告、当月度营业额发票;

(2)企业申请装修补贴:装修发票、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绘面积报告(经营面积达到100平米(含)以上的给予200元/平米装修补贴,装修要求环境整洁且场地不得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使用情况)。

(四)申报咨询

经济发展部综合办,联系电话:82020886

(五)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5月份申请新开业装修政策,11月份申请新开业装修政策及满足经营一年(及)以上租赁政策。

八、商业综合体运营奖励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实际自持运营面积超过90%的商业综合体,开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运营单位实现统一结算并纳统,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补贴。参照《细则》第十七条沿街商铺纳统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连续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上限为1.2元/平米/天,如发票金额低于该标准,则按照发票金额发放租金补贴;如发票金额高于或等于该标准,则按照租赁补贴上限发放租赁补贴。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

(三)具体申报资料

1.综合体开业一次性奖励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自持经营承诺书;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企业完税证明。

2.综合体运营补贴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企业统一结算并纳统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自持经营承诺书;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企业完税证明;

(8)参照《细则》第十七条提报相关材料。

(四)申报咨询

经济发展部:王聪聪 ,联系电话:82020886

九、酒店品牌化运营奖励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首次星级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纳统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由全球酒店集团100强、中国酒店集团50强经营的酒店,正式纳统后给予20万元奖励。升星后进行差额奖励。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

(三)具体申报资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酒店项目简介;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以上一年度入选《HOTELS》杂志、中国饭店协会发布的为准;

6.连锁酒店经营或委托管理协议;

7.经营场所营业情况照片(外部门头、内部环境各一张);

8.企业完税证明;

9.参照《细则》第十七条提报申请材料。

(四)申报咨询

经济发展部综合办,联系电话:82020886

十、首店经济运营奖励

(一) 支持标准及内容

1.对在高新区开设且经青岛市认定的全国全省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及餐饮企业,按照市财政奖补资金50%给予奖励。

2.对在高新区开设全市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餐饮及住宿企业,设立独立法人单位且纳统的奖励10万元。且参照《细则》第十七条沿街商铺纳统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奖励。

(二) 申报条件

1.获得青岛市认定的全国全省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及餐饮企业的申报主体;

2.获得高新区认定的全市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餐饮及住宿企业的申报主体。

(三) 具体申报材料

1.青岛市认定的首店企业免申即享;

2.在高新区认定的首店企业: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纳统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青岛市认定为首店企业的证明材料;

(6)企业完税证明;

(7)参照《细则》第十七条提报申请材料。

(四)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5月份申请新开业装修政策,11月份申请新开业装修政策及满足经营一年(及)以上租赁政策。

(五)申报咨询

经济发展部综合办,联系电话:82020886

十一、商业品牌连锁奖励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在青岛市拥有不少于5家经营门店,且青岛市经营门店在高新区统一报表并纳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补贴支持。经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以上驰名、著名品牌直营或授权的企业投产运营且纳统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年内不可退出规模以上企业,否则退还全部奖励资金),且参照《细则》第十七条沿街商铺纳统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奖励。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

(三)具体申报材料

1.自营品牌企业: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纳统证明材料;

(4)各门店实际经营照片;

(5)企业完税证明;

(6)参照《细则》第十七条提报相关材料:

2.驰名或著名品牌企业: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纳统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完税证明;

(6)省级及以上烹饪协会等权威机构发布的为准;

(7)参照《细则》第十七条提报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5月份申请新开业装修政策,11月份申请新开业装修政策及满足经营一年(及)以上租赁政策。

(四)申报咨询

经济发展部综合办,联系电话:82020886

十二、企业促消费奖励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商业综合体、餐饮、住宿等领域的纳统企业参与消费活动,通过高新区生活性服务业公众号(拟设立高新区官方公众号)领取节假日(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消费代金券,给予参与活动企业核销确认额补贴。

(二)申报条件

通过“青岛高新惠民购”微信公众号参与“2023青岛消费年高新区新春消费季活动”的企业。

(三)具体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纳统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完税证明;

6.活动期间核销记录及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咨询

经济发展部:王聪聪 ,联系电话:82020886

十三、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延续性房租扶持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非限上餐饮、住宿等企业未享受完租赁补贴的继续按照《青

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第16条政策执行;已享受完三年租赁补贴的限上餐饮、住宿等企业2022年度及后续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30%(含)以上的可再享受3年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细则》第十七条执行)。

每年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补贴上限为1.2元/平米/天,如发票金额低于该标准,则按照发票金额发放租金补贴;如发票金额高于或等于该标准,则按照租赁补贴上限发放租赁补贴。

(二)申报条件

1.非限上餐饮、住宿等企业于2022年1月已报送房租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审核通过且享受房租扶持资金未满三年的,可延续申请房租补贴。

2.已享受完三年租赁补贴的限上餐饮、住宿等企业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30%(含)以上,可延续申请房租补贴。

3.申报单位提供的开户银行信息须在高新区范围内,申报单位不存在安全隐患。

(三)具体申报材料

1.非限上餐饮、住宿等企业申报延续性房租补贴需提供以

下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银行账户信息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证明、消防审批手续;

(6)正式投产后首份营业发票、经营场所营业情况照片(外

部门头、内部环境各一张);

(7)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第三方机构出具

的测绘面积报告;

(8)租赁个人房屋应提交产权证明;

(9)租赁发票;

(10)完税证明。

2.已享受完三年租赁补贴且在高新区纳统的限上餐饮、住宿等企业申报延续性房租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证明、消防审批等手续;

(5)正式投产后首份营业发票、经营场所营业情况照片(外部门头、内部环境各一张);

(6)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第三方机构出具

的测绘面积报告;

(7)租赁个人房屋应提交产权证明;

(8)租赁发票;

(9)完税证明;

(10) 企业纳统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经营面积需超过总面积2/3以上;在第三方进行检查时有三次及以上处在非营业状态的企业,不予受理。

(四) 申报咨询

韩先生,联系电话:18562875201

十四、申报及审核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注册企业的申报及初审工作。

1.符合第一条至第三条申报条件的企业,请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至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A座经济发展部2116房间;符合第六条申报条件的企业请将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至经济发展部2110房间。

2.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申报条件的企业请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至高新区火炬路100号盘谷创客空间C座308室(联系人;韩先生18562875201)。

3.高新区经济发展部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下达产业发展资金计划,由财政金融部按程序拨付。

十五、有关要求

1.企业在申请产业发展资金时,需对照“绿色门槛”制度进行自查,前往“信用中国”网站打印近两年内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在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是否存在《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 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29号)中列示的财政资金不予支持范围的情况,并就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做出书面承诺。

2.企业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清晰。伪造材料、骗取资金的,高新区管委将依法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取消3年内有关政策申报资格。

3.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应当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做好本辖区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4.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会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高新区管委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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