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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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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陕西省 发布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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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40号),区政府对《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临政发〔2020〕1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区政府各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各单位承担本部门、本机构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 聘用与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以公开征集、自愿报名、专家评审的方式,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应指定律师固定时间在区司法局坐班办公,法律顾问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职责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提前告知并另行安排人员代行职责。

第七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法学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熟悉区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身体健康,有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第八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研究、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及其他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七)就区政府及所属机构委托的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八)参与区政府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中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研究、论证,并根据要求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对国企改制、事业转企改制、产权界定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九)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十)参与处理重大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以及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工作会议;

(二)经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同意,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要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给予所承办事项必要的协助;

(四)履行职责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五)要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法律顾问所经办事项的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六)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七)获得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勤勉尽责,维护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在合同规定和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其他人牟取利益;

(五)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依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是否需要回避由聘用单位决定:

(一)在承办法律事务中,认为本人与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

(二)从事其他法律业务中,涉及以聘用单位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一)一年之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履行约定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或者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四)泄露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以聘用单位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另一方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六)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聘用单位利益的;

(七)多部门协同工作时,互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八)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三 费用支付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单位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1-3年,年度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参照《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支付。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从事下列服务的,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用参照《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协商支付。

(一)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代理;

(二)法律顾问合同之外的其他专项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以及市外差旅费,根据事务的归属,由该事务的主办部门审查承担,法律顾问市外差旅费按照《西安市临潼区差旅费管理办法》(临财发〔2015〕195号)予以执行。

四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办理有关事项需要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或者提供意见的,需提前1个工作日报送相关资料及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顾问坐班期间集中提出办理,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其出具法律意见及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委托律师办理专项法律事务的,应提前充分沟通有关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明确统一意见,工作思路和应对措施。

受聘律师应及时向聘用单位报告承办事项进展情况,专项法律事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办理过程、结果等形成书面总结资料反馈聘用单位。仍有后续工作的,应持续跟踪并定期报告工作动态。

五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因区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导致法律顾问工作发生严重错误给区政府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未尽职责或拒不履行相应义务,顾问单位应另行指派符合要求的律师。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聘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单位法律顾问有上述处理情况的,应当及时抄送区司法局。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责,严格落实聘任法律顾问制度,全力消除潜在的法律风险,积极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按照要求向区司法局报送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六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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