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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龙自然资发〔2023〕1号)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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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 发布日期: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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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土地利用全程有效管理,进一步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和容积率管理,2022年10月26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自然规〔2022〕10号),同时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0〕8号)。“10号文”系对“8号文”的修改完善,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其他区(市)县可按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规定。为促进土地利用全程有效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参照市局“10号文”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对《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经开自然资函【2021】78号)进行了修改完善,拟定了本规范。

二、制定目的

规范我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促进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三、制定依据

1.《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

5.《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自然规〔2022〕10号)

6.《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四、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龙自然资发【2023】1号)共五部分内容,分别为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控、规范建筑容积率管理、土地使用条件的认定、土地出让价款收取标准、文件有效期。其中,相对于“78号文”主要修订了以下几点:

(一)删除了“78号文”第三条第(二)款“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利用”。

(二)修订了“78号文”第四条“土地出让价款收取标准”第(二)款,将“实际建成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使用条件确定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时的楼面地价补缴相关土地出让价款,即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折算的楼面地价,与规划核实的计入容积率的超建建筑面积之积计收。其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已对违法建设部分进行了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处罚的,则对此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修订为“土地核验时,实际计容建筑面积超出原土地使用条件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的项目。1.经规划核实的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使用条件和规划许可但不超过规划许可允许误差值范围的,规划不予处罚,超出原土地使用条件的计容建筑面积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时的楼面地价补缴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即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折算的楼面地价,与规划核实的计容的超建建筑面积之积计收。2.经规划核实的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使用条件且超过规划许可误差值范围的,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值范围外的部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部分进行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含土地出让收入)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值范围内的部分按照第四(二)1款执行。”。

(三)在“78号文”第四条增加了“(三)以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项目,经原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改变规划条件后,涉及因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应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未到原国土主管部门(或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已实际建成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应按照‘双评估补差方式’计收土地出让收入。评估时点以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时间为准。

(四)文件有效期。明确本通知自2023年4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成经开自然资函〔2021〕78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陈卓榕

联系电话:028-8484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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