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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文件)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津县行政争议案件预警机制工作规则的通知(夏政字〔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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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夏津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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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津县行政争议案件预警机制工作规则的通知

夏政字〔2023〕15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夏津县行政争议案件预警机制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夏津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津县行政争议案件预警机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紧抓行政争议薄弱环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败诉案件发生,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争议案件预警机制要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行政争议案件预警机制坚持党委领导、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部门严格按照《夏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行政应诉案件“一案三报备”制度(应诉机关及应诉承办单位应于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2日内进行第一次报备;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2日内,将开庭时间和确定的拟出庭负责人进行第二次报备,同时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7日内进行第三次报备)。

第六条  行政争议案件化解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尽调工作原则,将调解和解工作贯穿行政争议案件全过程。

第七条  行政争议案件预警机制采用“红、黄、绿”三色风险预警分级管理,对低败诉风险案件出具绿色风险告知书;对尚未开庭审理,败诉风险存疑的案件出具黄色风险告知书;对高败诉风险的案件出具红色风险告知书。红色预警案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同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行政应诉案件诉至法院,即可开展协调化解工作。诉前调解阶段,由县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应诉案件信息推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联系被诉行政机关提交被诉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会同法院根据案件败诉可能性出具案件风险预警告知书。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机关提交答复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对存在纠错风险的,由县司法局出具案件风险预警告知书。

第十条  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红色预警案件落实“一案一分析”制度,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被诉行政机关共同召开败诉案件分析研判会,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共同参与调解和解工作。

第十一条  黄色预警案件由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案,红色预警案件由涉案单位分管县领导负责包案,推动涉案单位与办案单位的对接沟通,开展案件协调化解工作。能够自行纠错的要及时进行纠错,避免败诉案件产生。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案件诉前和解阶段调解和解失败的,进入诉讼阶段后应当持续开展化解工作。对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行政争议,要加大化解力度,争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三条  根据案件审理推进情况,对案件风险等级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争议案件调解和解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及公职律师参与。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定期统计行政争议案件情况,与县法院建立行政应诉案件数据共享通道,实时掌握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对行政复议应诉败诉案件进行分析,形成工作报告向县领导汇报,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加强行政争议案件闭环管理,尊重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及时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履行纠错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争议败诉案件结果向县领导报告,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对行政争议多发、败诉率高的行政机关由县领导开展集中约谈。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行政败诉情况及落实整改风险告知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对败诉案件较多且落实整改不积极的单位进行督查指导,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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