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拟对长期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进行专项清理整治。现将《龙泉驿区民政局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经开区民政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2023年4月20 日
(联系人: 曾老师;联系电话:84894110 )
龙泉驿区民政局
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龙泉驿区社会组织不断强化党建引领、提升自身建设,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助力脱贫攻坚、参与 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部分连续不参加年检、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这 些组织挤占社会资源, 耗费行政管理成本,存在潜在风险,影响 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 依 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 开展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 关规定, 坚持“清理存量、整治增量、优化结构”的工作原则, 清除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 进一步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贡献民政力量。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对全区社会组织进行一次 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 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 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对象及范围
结合登记备案、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 加强调查核实, 持续对下列范围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治:
(一) 连续未参加 2020 年度、2021 年度检查(年审)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连续未参加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检查(年审)的社会团体;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三、工作措施
围绕整治对象及范围, 综合运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限期整改”四种措施,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类进行整治。
(一)撤销登记。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 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 ,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推动按期完成整改。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 2023 年 5 月底前,完成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台账数据对比, 初步筛选名单, 通过查找档案、电话联系、实地查访等方式详细了解社会组织情况。
(二) 2023 年 6 月底前,对接顾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按要求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 完成立案工作。
(三) 2023 年 8 月底前,拟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采用邮寄送达方式书面告知社会组织, 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四) 2023 年 11 月底前, 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过邮寄送达或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告送达方式告知社会组织, 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五) 2024 年 2 月底前, 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拒不交回或无法交回的,予以公告作废。
(六) 2024 年 6 月底前, 按照 1 个社会组织 1 套档案的要求整理归档,并及时报送局档案室存档备查。
(七) 2024 年 8 月底前, 梳理工作经验, 总结工作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联动,明确职责。“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专项行动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实施,要加强与区行政审批局、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协调,健全常态化的会商机制,明确分工,加强协同,形成整治合力,打通“堵点”、解决“痛点”,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二)依法行动,注重实效。“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专项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要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加强重难点问题研究和风险预判防范,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及时总结, 健全机制。 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有益做法,探索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排查机制、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 推动无效低效社会组织有序退出。
(四)注重宣传,正面引导。 要加强正面引导,通过多种渠道重点宣传 “僵尸型”社会组织的危害性、整治的必要性及整治的成效性;要及时做好舆情跟踪研判和处置,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关于撤销登记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附件 1
关于撤销登记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撤销登记的定性问题
撤销登记属于行政处罚。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 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 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 其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 即社会组织依然有义务偿还其债务, 只有在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才完全灭失。
二、关于撤销登记的程序问题
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 从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先告知(申请听证的要依法组织听证) 到作出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缺一不可。相关处罚法律文书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的, 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要注意两个环节: 一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公告,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两次公告的公告期均为 60 日。
三、关于如何处理“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问题
所谓“僵尸型”社会组织就是常年不开展活动, 通过登记的住所、备案的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均无法取得联系的组织。这些组织长期占用社会资源,耗费行政管理成本, 需及时进行清理, 但有关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僵尸型”社会组织一般均存在连续多年不参加年检的情形,可以认定其
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四、关于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办理注销登记的问题
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 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其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完成清算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注销登记是依申请的注销, 登记管理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注销社会组织。
五、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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